救国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 党产会沦为权力斗争工具

▲ 民进党团拿出「修法救党产,反改革无耻」的牌子嘲讽国民党。(图/翻摄自Facebook/黄捷)

● 谢国荣/英国霍尔大学企管博士

最近救国团被部分媒体与名嘴形容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团体。救国团是否是被恶意清算斗争的被害者,若属实,则我们要如何还给救国团一个公道与道歉呢?立法院国民党团提出《党产条例》修正草案,被认为是替有着「16亿资产」的救国团解套,14日已在立法院顺利一读,引发民进党团怒火,指称国民党是「最大强盗党、国产变党产,救国团实质被国民党所控制。」甚至党产会主委林峰正也曾经指责救国团要「放下屠刀」!

国民党立委游颢质疑:「行政机关是不是有不当的扩权之后,还对于许多的团体无限上纲的来做一个清算,全力地清算国民党,还去把公益团体救国团也列入在这个清算名单之列。」所谓「不当」党产,即便有不当,也未必属于不法,有关民间团体之财产权的各种法律仍然继续适用,《民法》948条主张:「善意受让保护原则」以对抗行政权之不当介入。

《党产条例》第四条规定:「附随组织:指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之法人、团体或机构;曾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政党实质控制之法人、团体或机构。」但是救国团原隶属于国家与政府,本应不在此限。

▲ 救国团原隶属于国家与政府。(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救国团是政府机关 与国民党无关

1952年的青年节,蒋介石以总统身分号召成立救国团。救国团成立时是由行政院于1952年5月颁发训令核定,隶属于国防部。第一任救国团主任蒋经国随即于当年7月呈蒋总统:「兹谨依照行政院颁发的救国团筹组原则」。所以创立的时候,救国团的组织与运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来成立。从此,救国团所有团章、组织简则及组织章程,均由行政院于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发布。上述史实足以证明政府是将救国团界定为政府机关,与国民党无关。

家父谢克勤是成都军校第二十一期第一名毕业,来台后,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记载,于1959~1962年在「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团」任职少校,单位主官姓名为蒋经国, 发布任职文号是以国防部令所派任。所以证明当时的救国团是隶属于国防部无误,原始文件的兵籍表可以佐证。

救国团的主管机关内政部于民国105年3月,应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要求报告救国团到底是不是国民党的附随组织?当时由陈威仁部长亲自报告,明确作证:「救国团・・・故非属中国国民党之附属单位(或附随组织)」。同时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民事确定判决亦认定:「救国团于民国41年到58年间,隶属于国防部,属政府机构。」最高法院及内政部均认定救国团是政府机构,自然就不是国民党的附随组织,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就不受《党产条例》之规范,党产会根本就无法律依据去处分并没收救国团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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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产会迫害人民团体 沦为权力斗争工具

▲ 救国团既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就不受《党产条例》之规范。(图/记者赖于榛摄)

民进党政府成立之党产会多次指控,救国团是国民党之附随组织,救国团曾在国内外进行政治监控与思想洗脑等罪名,这些指控皆缺乏具体证据。党产会不是检察官与法官,却以「合理怀疑」救国团有罪而罗织罪名,此乃严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法院尚未宣判救国团是否为国民党之附随组织之前,或在法院尚未宣判救国团有罪之前,党产会就以行政命令查禁并没收救国团之财产,台湾已沦为绿色恐怖。民进党政府的党产会已明显违反联合国人权宣言(UDHR)第17条之宣示:「每一个人可以拥有财产权,没有人可以非法剥夺他人之财产。」

党产会迫害人民团体救国团,党产会已取代法院之功能与角色,以行政命令决定财产权之变动,不仅非适当之机关,且已侵犯司法权之核心,有违权力分立原则及正当法律之程序,更抵触了宪法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党产会迫害救国团,不是真正的转型正义!党产会此一猎巫行动,本质就是「以道德的十字军,来包装政治权力之斗争。」民主政治应建立在法治、人权与正义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之上,这些价值与原则是文明国家社会的共同规范。党产会违反了这些核心价值,实际上去斗争清算救国团,毫无「转型正义」的正当性可言。这是民进党政府夸言要推动「转型正义」的最大污点与讽刺。

▲ 德国哥廷根大学科学院院长、司法院院长许宗力在德国深造时的老师史塔克教授认为,台湾的《党产条例》不适用于救国团。(图/记者李毓康摄)

救国团于2016年委请德国公法权威史塔克教授(Christian Starck)针对救国团之案件提供他法律专业之意见,他的意见书经驻德国台北代表处及当地哥廷根法院之认证,已提供党产会。史塔克教授是德国哥廷根大学(Georg-August-Universität in Gottinge)科学院院长,是公法之名誉教授,曾任律师及法官,他也是司法院院长许宗力在德国深造时之老师。史塔克教授的结论是:台湾的《党产条例》不适用于救国团。

史塔克教授认定:虽然不能否认在上述救国团之第一阶段发展中,台湾始终为国民党一党执政,但《党产条例》既已于第4条第2款明文规定「附随组织」须一方面虽独立存在于政党,同时却必须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始构成法定要件。该项定义后段显然与救国团之情况不符,故《党产条例》不应适用于救国团,救国团亦不属党产会调查权限之范围。但是党产会及法院并未采信史塔克教授的意见书,党产会及法院沦为执政者之斗争工具,可叹!

转型正义原本富有很高的道德意涵与理想,党产会却非法迫害救国团,贬低转型正义为权力斗争的工具,对转型正义、社会和解与道德的重建,已造成一种严重之伤害。

▲ 党产会非法迫害救国团,贬低转型正义为权力斗争的工具。图为党产会主委林峰正。(图/记者庄乔迪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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