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疑贩卖混充高级国产米 争鲜告苑里山水米败诉

苑里知名「山水米」泉顺公司被控诈骗案,苗栗地院10日下午判决泉顺公司及负责人李东朝等无罪。(谢明俊摄)

苗栗地检10日下午判决知名「山水米」泉顺公司及负责人李东朝无罪。(谢明俊摄)

知名「山水米」遭知名回转寿司争鲜」公司等控告诈骗案,经苗栗地检署起诉公司负责人李东朝及员工蔡宠信等人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经苗栗地院审理后,以检方所提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的积极证明,10日下午判决泉顺公司及李东朝、蔡宠信等人无罪,全案可上诉。

此案源起争鲜等多家公司,因向苑里「山水米」泉顺公司订购食米,后认为泉顺公司所售出的食米中有掺假不实,并以国外购来的食米混充高级国产米,因而向苗栗地检署提出告诉。苗栗地检署侦办后,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起诉泉顺公司以及负责人李东朝。员工蔡宠信等人,苗栗地院经审理后,10日下午判决泉顺公司以及李东朝、蔡宠信无罪。

承审法官认为,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的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的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证,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谕知

法官指出,争鲜公司指称被诈骗部分,被告泉顺公司所出售予争鲜公司的「玫瑰寿司米」,系由被告泉顺公司先行提供现货的「玫瑰寿司米」供争鲜公司采购人员试吃、试煮、检测后,才由争鲜公司自行决定采购被告泉顺公司所提供的品项「玫瑰寿司米」,期间长约二年,双方自始迄今并未就上开采购白米订立书面契约,更无明文约定要何种米种、产地国别

法官认为,至于购买期间争鲜公司均有提出多次客诉白米内容,并由被告泉顺公司予以逐一改善,且期间尚由争鲜公司自行中断买卖契约,事后因现实价格问题,才再度向被告泉顺公司订购 「玫瑰寿司米」,两造就买卖契约之标的「玫瑰寿司米」之交付乙节,虽因本案检察官侦办后造成其他争议,但实非因施用诈术而取得他人之物。

判决指出,所谓「搀伪、假冒」搀杂与品名或内容物不同的物质,或以其他物质假冒品名或内容物。本案被告3人售予争鲜公司之食米均系美国白米,仅于州别产区有所歧异,然既均为稻米类,且为同一国别所产出,显非上开立法意旨所指之「其他物质」,且不同米种之混合销售实为国内外售米市场之常 态,也因此市场上各厂商间均会就食米配方进行调整以利符合市场需求刺激产品销量,是市场销售之食米纵混合同一生产国不同产地或不同米种之食米,并无违犯上开规定之问题。

此外,检方不能提供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三人确有检方所指犯行,不能证明被告三人犯罪依法应为被告三人无罪之谕知。检方表示,将在收到判决书后研拟上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