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日本料理「矶势」提告拒绝米其林「秘密客」 二审败诉

知名日式料理餐厅「矶势」,拒绝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方式评比餐厅,并要求不得派员至餐厅用餐,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尚上评鉴或推荐,由所属瑞慧日餐饮公司委托律师提告。台北地院判瑞慧败诉,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驳回,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

知名日式料理餐厅「矶势」,拒绝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方式评比餐厅,并要求不得派员至餐厅用餐,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尚上评鉴或推荐,由所属瑞慧日餐饮公司委托律师提告。台北地院判瑞慧败诉,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驳回,可上诉。

矶势餐厅主张,餐厅的经营理念是给予厨师自由挥洒空间,不要受到所谓权威评鉴的标准拘束。矶势不认同米其林指南以秘密客手段、不透明的评鉴程序及单一标准进行餐厅评鉴,不参加米其林评鉴一直是矶势餐厅的理念及塑造的对外形象。

矶势餐厅认为,为避免营业自由、缔约自由及商誉可能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禁止米其林评审员前来矶势用餐、米其林指南不得发布关于评鉴或推荐矶势的内容。

米其林辩称,米其林指南出版至今,因严谨、详实的评鉴及累积的口碑,在餐饮业界有一定的公信力,为维持公正性,不可能事前公布派遣或不派遣评论员进行评鉴的餐厅。

米其林表示,评鉴员以匿名方式前往餐厅用餐,是为了亲自品尝而搜集实际用餐与服务流程体验,也属于言论自由保障范畴,禁止评审员前往或禁止发表评论,都属于不当箝制言论自由。

一审指出,米其林指南对于列入推荐的餐厅,以正面的词汇描述,不会使用负面、偏激用语,而餐厅是提供消费者餐饮服务以赚取利润的经济活动,所提供餐点、用餐环境等依社会通念属可受公评之事,若米其林指南未来真的推荐矶势餐厅,很难看出会损害商誉。

一审表示,米其林指南虽因历史悠久受世界各国消费者信赖,评论在美食市场上极具影响力,但终究只是私人公司发行的意见,并未垄断餐厅评论的言论市场,也无任何强制力,是否要独尊其标准为圭臬,由餐厅自行决定,不至于影响经营理念、造成厨师心理压力。

一审认为,米其林评论员用餐时不表明身分,并不具任何不法性,矶势餐厅不可用侵害顾客隐私权的方式维护缔约自由,此外,矶势歧视「发言者的身分」并透过诉讼要阻碍米其林评论,也违反平等原则、妨碍言论自由,判决败诉。

矶势所属瑞慧日餐饮公司不服上诉,且餐厅主厨也追加起诉,表示不愿意为评审员提供服务,本于工作自由、自我实现自由及名誉权而提告。

二审认为,米其林公司出版的指南刊载内容,是就可受公评之事为意见表达,其评论意见是否适切,得由读者自行判断,乃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保障之范畴。且米其林指南刊载餐饮资讯,可提供社会大众消费决策参考,兼为餐饮产业发展选择的指标,也可达到饮食文化世界交流的功能。

因此,米其林公司透过评审员以匿名方式,由普通消费者角度,前往各城市择取的餐厅消费,进而刊登其评选推荐的餐厅于米其林指南,除其个人商业利益外,兼具有相当公益价值。

瑞慧日餐饮公司于公开消费市场对不特定人提供餐饮服务为业,消费者至矶势餐厅,就餐饮内容及价金意思表示合致时,餐饮消费契约即成立,消费者身分实非契约重要之点,消费者并无透露用餐目的及身分的义务。则评审员纵隐匿身分前往用餐,与一般消费者无异,难认是施用诈术侵害瑞慧日餐饮公司权益抑或强制缔约。

瑞慧日餐饮公司选择在公开消费市场经营矶势餐厅,就其提供的餐饮服务,自然必须面对来自各种不同角度的评论。相较于全面禁止米其林以其方式进行并发表评鉴,将扼杀资讯生成,造成公众无从取得丰富消费参考资料的弊端。

瑞慧日餐饮公司大可调整其于公开市场经营的商业模式,抑或向其厨师及员工慎重宣示其企业愿景及使命,透过设置符合其经营目标任用、升迁及奖酬等策略手段, 也可确保其所追求的营业自由与自我实现。

二审指出,衡以瑞慧日餐饮公司主张前揭个人权益,与米其林公司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及增进消费者选择饮食资讯暨餐饮文化交流等公共利益,两相权衡轻重,米其林公司所为评鉴,并非仅具个人商业利益,也有增进公益价值,即难认米其林指派评审员前往用餐、 发表评鉴有何不法侵害瑞慧日餐饮公司权益之虞,因此驳回上诉与追加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