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割阑尾恐触法 黄国昌:内政部自甘堕落为围事小弟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割阑尾募款」活动在5日募破千万元经费,但内政部却在当晚提醒,罢免立委属于「政治活动」,必须受《政治献金法》规范,倘若进行宣传活动,恐触《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气得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黄国昌(上图/东森新闻资料画面)在脸书PO文大骂,「内政部自甘堕落为阑尾的围事小弟」。

黄国昌直言,作出「罢免不得宣传」属违宪规定的内政部官员,应该回去学校重修宪法》。他指出,国内目前的《政治献金法》,均以「选举」为规范对象,根本不及于「罢免」,否则无法解释运作

他抨击,如果可以接受这种离谱解释,那也让人再见识到什么叫做可耻的政府、什么叫做可笑的政客!「不要再说什么『依法行政』了,只是更让人民瞧不起你们而已!」

内政部昨晚表示,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以外的个人或团体,如果为特定政治活动公开向大众募款或接受捐赠,依《政治献金法》第27条规定,将按其收受金额处2倍的罚锾;违法收受的政治献金将予没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6条第3项规定,罢免案之进行除征求连署的必要活动外,不得有罢免或阻止罢免的宣传活动;违反者由选举委员会依同法第110条规定,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黄国昌脸书全文

内政部自甘堕落为阑尾的围事小弟

刚刚接到记者电话,转告我内政部今晚作出如下的离谱解释,简直快要让人气炸了,这些人真的没有把人民当一回事、真的已经恣意滥权到胆大妄为的地步

「内政部表示,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罢免案进行时,除征求连署的必要活动外,不得有罢免或阻止罢免的宣传活动,违反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百万元以下罚锾」;

「内政部表示,因性质属政治活动,所从事的募款行为须受《政治献金法》规范,也就是『得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为限,政党、政治团体以外的团体,不得从事特定政治相关活动,公开对大众进行募款或接受捐赠。』内政部呼吁,民众或团体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触法。」

首先,「罢免不得宣传」的违宪规定,笔者早已批判过,不想赘言,请作出这种表示的内政部官员回去学校重修宪法;

其次,我国目前的《政治献金法》,无论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或「文义解释」,均系以「选举」为规范对象,根本不及于「罢免」!否则根本无法解释运作。举例而言,第5条规定「得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为限」,如果《政治献金法》的规范行为包括罢免,岂不是成为「除了『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外,任何人不得接受公益捐款推动罢免」?如果可以接受这种离谱解释,「罢免」还可以说是「人民受宪法保障的直接民权吗?」难道一个人必须先宣布「参选」成为「拟参选人」,才能接受捐款推动罢免?法律可以如此胡乱解释吗?

今晚,江宜桦领导行政院,再次让人见识到什么叫做可耻的政府、什么叫做可笑的政客!不要再说什么「依法行政」了,只是更让人民瞧不起你们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