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院今通过人权法草案 监委纳人权专业

为回应各界期待,监察院会今(11)天决议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组织法草案」等3案,将于监察院辖下设置国家人权委员会,未来着手调查侵害人权等案件,并在监察院组织法中,增订监委资格条件,纳入具人权专业背景专家及NGO代表

催生多时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有进展,监察院院会上午正式通过「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监察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与「监察院各委员会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3案。

监察院秘书长傅孟融上午表示,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促进及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以鼓励、倡导及协助各国设置国家人权机构。监察院属传统监察机关,也是国家人权机构的一种型态,自1994年起即为国际监察组织的正式会员

傅孟融说,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讨论长达4、5年,今天院会终于通过,监察院早在2015年就把相关法案送进总统府,经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征询专家意见后,又再回到监察院重新讨论。

傅孟融指出,2017年「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论坛(APF)」国际人权专家来台提出评估报告,认为在我国五权分立宪政架构下,国家人权机构设于监察院最适合且最具可行性方案

傅孟融表示,依据「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规定,该会职掌内容包括处理与调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权或各种形式歧视之案件、对政府机关提出建议或报告、协助推动重要国际人权文书国内法化、撰提重要人权专案报告或年度国家人权状况报告、协助政府机关提出国家人权报告、监督推动人权教育、促进国内外人权之交流合作等。

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人员配置,傅孟融说,该会委员由全体监察委员担任,主委、副主委分别监察院长、副院长接任,并设置研究企划组、访查作业组、教育交流组,每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决议应以委员总额过半数同意。

为确保未来组织及职权运作顺利,监察院也在《监察院组织法》增设监委资格条文,纳入具对人权议题与保护有专门研究与贡献,或具有人权促进保障的公民团体实务经验15年以上者,成为未来总统提名监委的准则之一。

询及此法预计期盼在何时在立院三读通过,傅孟融说,近期将把草案送到立法院,尊重立法院排案审查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