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该有更严格的规范

华盛顿邮报:马总统带头监听台湾深陷「水门案」恐慌(图/华盛顿邮报)

吴景钦

马、王风暴引发特侦组是否滥权监听的疑云,尤其是每年有超过一万五千件的监听票核发,更让民众陷入通讯权是否随时遭侵害的恐慌。而这其中的根源,正在于现行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规范缺陷。

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5条第1项,司法警察检察官只在有事实足认被告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且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并不能或难以其他方法搜集证据时,才得向法院声请监察票。如此的规定,看似严谨,却因法条用语过于空泛与不确定,致使法官仍有相当大的裁量空间。尤其若以目前核准监听票的比率超过八成来看,法院实已成为检察官的橡皮图章

又关于监听期间,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2条第1项,一次最多虽仅三十日,却无延长次数的限制,若法官又未能严格把关,侦查机关就可能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为无限期的监听。其次,执行的司法警察虽须向法官为定期报告,以期能有效防止监听遭滥用,惟此种监督乃属被动,能产生多少抑制作用,实有疑问。更可议的是,根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6条第1项,竟将检察官亦列为监督者之一,则在其可能是监听票声请者情况下,如此的设计,不啻是球员裁判,致不可能产生任何的监督效果

而关于监听所得的资料原则上是不得提供给他机关或个人使用,惟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但书,却又明文,若有符合他罪或法律另有规定等之场合,仍例外可为提供。如此的规定,实有违目的外使用禁止之原则,更难防止侦查机关仅以声请一张监听票,却通吃所有案件情事发生。此次特侦组的作为,不过是将此等的弊端给完全显现出来。

既然监听遭执法机关滥用的现况,乃肇因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诸多的瑕疵与缺陷,立法者自应对此法为整体性的检讨。惟在修法未完备前,法官于对监听票的核发,就须做好守门员工作,同时,在面对检方所提出他案监听所得的证据时,法院亦不应比照另案扣押的宽松标准为承认,而应以最严格的基准为审视。惟有如此,才能迫使侦查机关减少监听的使用。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