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覆议挨批做半套 郑丽文:并非疏漏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行政院临时院会昨日通过《地政士法》第51条之1修正条文的覆议案,22日却因为配套的日期条文没有一同覆议,遭批评只做半套。对此内政部与行政院都在上午做出回应,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表示,覆议案经过审慎评估、专业考量后的决定,并非疏漏,强调覆议通过后,配套条文在解释上便会失效。郑丽文解释,行政院在提出覆议案时,请教过相关法律的专业见解,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32条规定,覆议可采全部覆议或一部覆议即可。如仅一部覆议,发生一部失效时,法理见解可采「一部失效及于全部」的看法,解释上应全部失效;但如除去该部分,仍有单独施行价值者,则其他部分仍属有效。换句话说,第59条有关第51条之1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的部分,如果覆议成功,本来就失其适用余地,解释上应随同失效,郑丽文表示,因此行政院决定单纯只针对第51条之1提出覆议,这是经宪法与法律专家审慎研究的结果,绝非疏漏。内政部政务次长萧家淇稍早也澄清,有关日期的第59条如果覆议成功就会失效,没有覆议不完整的问题。立法院本次三读通过的地政士法修正案共3个条文,包括第11条关于罹患精神疾病之撤销或废止开业执照规定、第51条之1关于逾期及申报不实的改正部分,以及第59条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