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绍玮/【法官法修法】司法与改革的距离还有多远

▲《法官法》修法中的法官评鉴制度法界引发争议,当司法机关自律机制失灵,无法淘汰不适任的司法官,葬送的却是司法的公信力。(图/视觉中国)

近日《法官法》修法在法界引起重大争议,有论者甚至称为法律人的内战,立法院更因难以达成共识,于日前决定将本案交由党团协商。《法官法》修法的争议,不外乎聚焦于「评鉴委员组成方式」、「法律见解是否可以纳入评鉴」等议题,而尤美女立委的草案版本,也俨然成为众矢之的,审、检、辩、学都对尤版草案提出了一定的抨击。先说结论,我支持尤版草案。

法官评鉴委员为何需要外部过半?

以法官评鉴委员会(下称法评会)为例,现行法的制度,是由法官3人、检察官1人、律师3人、学者社会公正人士4人组成。如果要把非法官委员都当成外部委员,那么看起来内部委员与外部委员的比例是3:8,外部监督早已过半,然而,这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说法。实际上,法律圈小之又小,审、检、辩、学的养成环境相同,工作接触频繁,谁也不想互相得罪,所谓「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看」的乡愿文化积习已久,并非一日之寒。

就以法评会107年度评字第5号决议书来审视,法评会在决议书中痛斥桃园地院何姓法官押人取供(恫吓被告不咬出法官预设的共犯,就要羁押被告)、在准备程序迳行调查证据,破坏直接审理原则、混淆检审地位(分不清自己是检察官还是法官)等等,认为何姓法官违法情节重大,而且随机抽查他以往承办的刑事案件,还发现何姓法官过往就有这些违法调查的陋习。但决议书最后话锋一转,竟然可以用何姓法官不曾受惩戒、考绩良好,而且经过这些评鉴的程序应该足以心生警惕了,所以不需要惩戒。

这样严重侵害人权的违法情节,几乎把刑事诉讼制度核心的「弹劾主义」摧残殆尽,直接回归到「纠问主义」,严重伤害司法公信力,却经法评会决议不须惩戒,这种结论真的能被人民接受吗?

法官就不能被人民评鉴?

正因为多年来法评会被讥为官官相护的机关,司法院自己在司改国是会议分组会议提案─「扩充法评会的组成委员人数,使来自于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的外部委员代表人数增加,其来源应力求多元化及异质化」,此案在会议中获得压倒性的同意(赞成者包含:法官代表林孟皇赖恭利法务部代表邱太三陈瑞仁;检察官代表林达),以冀望透过改变法评会委员的组成方式,重新赢回法评会决议的公信力。

结果尤版草案据此设计:法官1人、检察官1人、律师2人、法律学者1人、长期参与司改、人权、公益或弱势议题之非法律学者及社会团体代表6人,却遭论者动辄以「为民间司改会这种邪恶团体量身打造」、「外部委员专业度不够」等批评。试问,法界的内行人在看完尤版草案条文设计后,还要一直讲出司改会能把持一切的外行话吗?又试问,即将上路的国民参审制,把审判重罪的生杀大权交付给3名职业法官跟「过半很多」的6名非法律人,怎么就没人质疑国民法官专业度不够?何况法官评鉴只是决定是否要开启惩戒的大门,并非直接做出惩戒。让人不禁质疑,是否人民只够资格审判人民?

审判核心不能无限上纲

尤版草案一出,一夕之间法界哗然,论者纷纷高举「守护审判核心」的大旗,严正反对。然而,尤版草案真的要将法律见解纳入评鉴吗?草案条文是这样说的:「仅指摘法官适用法律之见解有违误者,不得付个案评鉴。但事实及法律间之涵摄错误,不在此限」,条文本文已明白宣示不得对法律见解为评鉴,而但书所称的事实及法律间之涵摄错误,或许非法律人不易理解,但再看草案说明:「如事实认定与卷内证据明显不符、对于争点有所误认、欠缺法条规范之构成要件事实而为相反之认识」,即不难理解尤版草案所要评鉴的对象,应该是不看卷证、无中生有、制造冤错案的失职法官,而非法律见解。

上述条文的用语是否不够周详,导致乍看之下容易产生要评鉴法律见解的误会,或许文字还有调整的空间。但在此应该要先厘清一个重要的观念─审判核心并非完全不可碰触!

▲尤美女立委的《法官法》修法版本引发法界内战,但草案规范中评鉴的对象是指不看卷证、制造冤错案的失职法官,而非法律见解。(图/记者汤兴汉摄)

诚然宪法明文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因此形成所谓审判核心领域理论,认为法官对于程序进行、证据调查、诉讼指挥、事实认定、法律见解之采用、法律效果之量定等,均属于审判核心,外部监督不能任意介入。然而,所谓的审判独立、审判核心并非「目的」,而是一种「手段」,维护审判独立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恪遵法治国的诫命─保障人权。所以宪法第80条规定,不是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而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也就是追求审判独立或维护审判核心,都应该要有一个重大的前提─法官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以前述何姓法官为例,决定羁押与否、证据如何调查,难道不是审判核心?则何以此时又可以进入评鉴?如果论者坚持认为审判核心就是不能评鉴,那么除了反对,自我改革的方案何在?

自律即自由,他律即地狱

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曾说:「自由即自律(Freiheit als Autonomie)」,确实,一个人若想享有自由,那么就必须由自律开始,透过对自我的约束与节制,才能不落入他律的地狱之中;自律不彰,他律就来,从来如此。

不论法官或检察官,在外界眼中都很难用个别独立的个体看待,而会被认为是一个休戚与共的集合体,则这个集合体的自律程度,将与受到他律的程度成反比。依照现行《法官法》的设计,其实不适任法官的同法院法官3人,就有资格把不适任法官移送评鉴,这就是一个透过相互约束,以追求达成集体自律的制度。但是我们看到的,只有一颗又一颗躲在粥里的老鼠屎,优质的司法人员或碍于同事情谊,或各人自扫门前雪,对这些劣币选择视而不见,导致最后一起背负骂名。

司法机关自律机制的失灵,让一部用来自我鞭策的《法官法》陷入沉睡,演变成部分司法人员对监察院或民间司法改革团体充满怨怼,认为这些人整天都在找碴,最后到了改革声浪四起时,除了反对,还是只有反对,堪称已落入了他律地狱中却不自觉。

作为法律人,固然需要有一身不怕黑、不怕骂的傲骨,去承担对抗多数决的司法使命,但若要维持最后一点尊严,恐怕就不能不时刻追问:「司法与改革的距离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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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绍玮,亚美法律智权事务所律师,东吴大学法学硕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