跷班召妓3年16次 监察院弹劾法官朱梁

监察院5日审查通过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朱梁、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前法官曾谋贵弹劾案 。(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欧昶廷台北报导

监察院5日审查通过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朱梁、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前法官曾谋贵弹劾案。监察院表示,朱梁言行不检,3年内共16次与女子进行性交易;曾谋贵无正当理由与案件当事人私下会晤,并接受餽赠饮宴,违失情节重大,审查通过监委杨芳玲包宗和提案弹劾,全案移送司法职务法庭审理

朱梁经常不假外出,多次与女子进行性交易;曾谋贵,多年前与检察官出入女侍陪酒的酒店,接受招待喝花酒,虽然在去年办理退休,但因交往复杂,及办案找案件当事人到办公室讨论。司法院日前将朱梁立刻停职,并将二人送监察院处分,监察院5日审查通过弹劾案。

监察院表示,经监委杨芳玲、包宗和立案调查,发现朱梁3年内共16次分别于台中商务套房汽车旅馆与女子进行性交易,且其中半数于上班期间所为,无请假、公差纪录。除构成旷职外,与女子进行性交易,实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规定,并构成刑法第239条之通奸罪,仅因配偶未提出告诉无以论罪。朱梁反复实施不知检点,有违法官法及法官伦理规范所定法官应保有高尚品格、谨言慎行之义务,戕害司法形象甚钜。

监委杨芳玲、包宗和指出,曾谋贵曾参与不当饮宴未记取前车之鉴,担任民事案件陪席法官时,竟无正当理由在自宅及法院办公室与承办案件之一方当事人会面,并收受相赠物品,并接受该当事人饮宴。又无假、差纪录,于上班时间于院外从事私务。曾谋贵言行不检,参与饮宴应酬,严重违反法官法及法官伦理规范之规定。

监察院表示,2人未能保持高尚品格与操守,言行不检损及司法廉洁公正形象,分别违反法官法第18条、第21条第1项第2款、法官伦理规范第5条、第15条及第22条规定,违失情节明确且重大。监察院5日审查通过监委杨芳玲、包宗和提案弹劾朱梁、曾谋贵,全案移送司法院职务法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