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朱梁「3年翘班嫖妓16次」 最快34分钟就解决

朱梁3年间趁上班时间买春16次,因此遭到弹劾。(示意图/CFP)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监察院5日审查12比0全数通过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朱梁。弹劾文中提到,朱梁3年内共16次与女子进行性交易,且买春时间都多在下午时段,仅3时段在中午,平均50多分钟可以解决,其中最快的一次为34分钟。

监察院表示,经监委杨芳玲包宗立案调查,发现朱梁从2014年12月至去年5月17日间,在上班时间共16次分别于台中商务套房汽车旅馆与女子进行性交易,且并无请假或公差纪录。除构成旷职外,与女子进行性交易,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规定,并构成刑法第239条之通奸罪,仅因配偶未提出告诉无以论罪

▲朱梁最快一次的性交易纪录为34分钟。(图/翻摄自监察院官网,下同)

资料显示,16次的纪录当中,朱梁多达13次透过赖姓男子黄姓女子联系小姐,都是挑下午3点至5点之间进行性交易,另外有3次是自行联系小姐,刚好都是集中在中午11至1点之间,过程多在50分钟左右,其中有4次不到40分钟就完事,最快一次则是34分钟。

事后,朱梁坦承犯行,答辩时还称,「因内人子宫切除而不能有性生活,偶然机会解决了需要,实与一般的寻欢作乐的情形不同,没有以法官的身分为之」,甚至还表示,自己致力于司法40年未曾松懈,且年年考绩优良,办案绩效良好。另外,他还提到,「每年30天之假可休,但皆未休完,常至年底假休假而真上班,是上开短暂外出情形,并非翘班。」

对于这样的答辩,监察院认为,朱梁未能保持高尚品格与操守,言行不检损及司法廉洁公正形象,分别违反法官法第18条、第21条第1项第2款、法官伦理规范第5条、第15条及第22条规定,违失情节明确且重大,全案移送司法院职务法庭审理

▼朱梁答辩,称老婆因为子宫切除不能有性生活,所以才会出去买春。

版权声明:图片为版权照片,由CFP视觉中国供《ETtoday新闻云》专用,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CFP许可,不得部分全部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