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公正」与「独立」的审判矛盾

▲独立审判很重要,但独立不是孤立,人民需要的是了解弱势处境并适时倾斜的审判者。(图/视觉中国CFP)

审判是一个艰难的工作,根本可以说是一个两面不讨好的工作—既然是处理「人」的事,再怎么自认客观公正都会有人觉得不公平。所以才会说,审判其实是神才能做的工作。而负责审判的审判者,显然就是一个很难的职业

司改国是会议讨论的重点之一,就是法官检察官的选拔。1999年全国司改会议前,最为人诟病的就是「奶嘴法官」—大学毕业考试就能当法官,完全没有社会经验,所为判决如何服人?于是1999年后,司法院就致力于经营法官的多元选拔管道,希望能吸纳更多元的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但这么多年来,实际上成效不彰。的确有许多其他背景的法律人申请转任法官,但是进入法院体系后却如涓滴细流汇入大海,毫无痕迹。而外界对于司法不公的质疑声浪仍然不断,为何如此?

审判首先要求的是公平、公正,至于怎么达到这个目的,靠的是大家都谈烂了的三元素:「法」、「理」、「情」;而达成公平、公正的配套,就是「独立」。出自人性,审判者容易受到外界干扰,所以一直以来,制度所努力的就是如何想办法让审判者能独立审判。

现在的审判者也非常了解独立审判的重要性,因此非常警惕自己的独立性:尽可能不与外界接触,避免招致太多的人情压力。但独立并非万能,所造成的最大影响,就是审判者与外界的隔离;负面的说法就是关在象牙塔里,不知民间疾苦。这其实才是造成现今质疑司法仍不够公正的原因—审判不够人性。

现今的审判者怎么样在已经够独立的条件下,在个案中审酌「法」、「理」、「情」达成公平与公正?依据传统逻辑的三段论法:「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法律适用是最重要的,因此「法」一定是大前提;至于「理」与「情」是适用于个案的小前提,最简单(而粗暴)的方式就是加起来除以二。但每个个案的情况本来就不同,在个案中的「理」与「情」本该是个光谱而非二分法,加上不深入了解个案当事人背景才能保持客观公正的审判者心态,让「(理+情)/2」的审判结果看起来显得很无情

司法有情、无情这点,靠的其实是审判者的人生经验,和会不会适用法律关联性较小,所以外界才会要求审判者要有一定经验,审判者的选拔要有多元管道。可是不论来自何种管道,进了审判者体系的人首先被要求的仍是独立,而若大家都认定「独立之后才有公正可言」这种说法,而把法中情摆在最后,不知不觉会把孤立当独立,仍然会进入象牙塔中。那么,不管这个人先前的人生经验有多丰富,所做成的结论(也就是判决)自然与考试体系出身的法官也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审判不是只用「法」、「理」而不需考虑「情」,独立也不等于孤立。我们知道人的有限性,只要是人当审判者,就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公平、公正。因此,我们所期待的是「了解弱势处境并适时倾斜」的审判者—对国家这部大机器拥有的公权力有所警惕,对社会上拥有较少资源的大部分人有所同理,这样才能接近「人性化司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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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妇女新知基金会常务董事。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