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矛盾 贵妇团长发回高院更审
涉及国务机要费案,被控提供发票的「贵妇团」团长种村碧君,最高法院撤销她原有罪判决,发回高院更审。图为她当年以证人身分出庭后戴着墨镜离开法院,不发表意见。(本报资料照片)
前总统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中,被控提供发票给扁、珍的「贵妇团」团长种村碧君,不服高院依贪污罪将她判刑4年,提出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证人证词前后矛盾,且她帮助何人诈取财物须再调查,撤销原有罪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具有日本国籍的种村碧君,原名「李碧君」、「李淑雅」,原是杏林新生制药、瀛得投资公司负责人,当年检方侦办国务机要费案时,她为了掩饰前第一夫人吴淑珍犯行,虚构秘密外交工作人员涉嫌伪证罪,事后她坦承犯罪获缓起诉。
2009年台北地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时发现,种村碧君提供日常开销发票协助吴淑珍诈领机要费,向检方告发,2015年检方起诉,去年高院维持北院判决,依帮助公务员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将她判刑4年。种村碧君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审理认为,证人金生仪钟表公司陈政信的证词前后矛盾,且其既然有管道可直接将发票交给总统府,并随时能以电话通知陈慧游领取,为什么还要再透过种村碧君转交。
最高法院认为,种村对友人都未表示索取的发票是要供总统府使用,她与无私交的陈政信却称,发票是要供总统府使用,这样的证词是否合于常情,应调查厘清。况且她所提供的发票,是否符合吴淑珍申领国务机要费所需,也非无疑。
最高法院指出,二审判决记载种村碧君帮助「吴淑珍、陈水扁」、「陈水扁、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但她究竟帮助什么人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二审判决理由前后认定不一,须再调查,因此撤销原有罪判决,发回高等法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