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488元免刑丢公职 最高院发回更审

屏东县崁顶乡公所行政室蔡姓课员贪488元获判免刑,却会终身丧失公务员资格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未就此部分说明,判决理由不备,发回更审。(本报资料照)

屏东县崁顶乡公所行政室蔡姓课员,因诈领488元交通费,遭依贪污罪起诉。因蔡男犯罪情节不重,又已缴回犯罪所得,一审屏东地院予以缓刑,二审高雄分院更判处免刑,但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免刑会让蔡男终身丧失公务员资格,反而不利,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更审。

蔡男自2014年3月起担任课员,2015年8月13日受课长指派护送役男台南市大内区入营服役自费交通费共计158元,事后却请领646元,浮报诈领488元,遭依《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起诉。

一审认为蔡男罪证明确,考量他没有前科,犯后自首,坦承不实申领出差旅费,犯罪金额不多,且已全数缴回,判处1年5月徒刑,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蔡男为了捍卫清白,继续上诉高雄高分院。

二审认为蔡男的犯罪情状符合《贪污治罪条例》免刑规定,因此改判免刑。全案再上诉,三审认为,缓刑期满后蔡男可再任公职公务人员年资得以再续,免刑却会剥夺蔡男公务员再任机会,反而更加不利,二审未审酌这一部分,故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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