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务主任诈领钟点费3万 法官竟然让他缓刑

台北地方法院(本报系资料照)

台北市某国小蔡姓学务主任值班时提前离校,却仍请领值班钟点费总计3万多元。蔡男犯后自首并缴回犯罪所得,台北地方法院依诈欺罪判决蔡男4月徒刑,缓刑2年。

判决指出,蔡男为台北市某国小的教师兼学务主任,也担任课后照顾班行政人员轮值检方起诉指出,蔡男自民国104年9月起在轮值时段多次提前离校,仍在轮值签到表签到,事后请领值班钟点费,总计共3万8798元。

蔡男于106年9月间到台北地检署自首,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蔡男,但请法官减轻其刑。

北院审理期间,认定蔡男不具有刑法公务员身分,不适用贪污治罪条例,改以刑法诈欺罪审理。

法院认为,蔡男犯后自首,主动缴回犯罪所得,态度良好;且他在该校任内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受到前、现任校长肯定,担任学务主任期间获记功14次、嘉奖98次之多,经过此次教训应无再犯之虞

法官依诈欺罪判处蔡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于判决确定后1年内向公库支付7万元。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