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 黄永昌诈领助理费非私用 缓刑3年

国民党籍新北市议员黄永昌(左二)担任民代期间,因向议会诈领2028万余公费助理费,被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新北地方法院认为,黄永昌虽确实诈领助理补助款2千万余,但非挪己用,仅依伪造文书判1年徒刑、缓刑3年。(报系资料照片)

新北市议员黄永昌从2006年开始担任民代以来,与妻子张淑玲和陈姓助理以亲友人头向议会诈领2028万多元的公费助理费,被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新北地方法院认为,黄永昌虽确实伪造文书诈领补助款,但非挪作为己用,依伪造文书罪处1年徒刑、3年缓刑。

检方指出,黄永昌担任台北县及新北市议会议员期间,与妻子张淑玲和陈姓助理利用职权,在2009年间以9位亲友之名向新北市议会申报助理费,但他明知议员每人只可聘用6至8人的公费助理,且补助费不得超过24万元,助理每人每月支领金额也不可超过8万元,却到2020年7月为止,诈领助理费金额高达2028万4579元。

检方认定,黄将款项汇入私人帐户,并用来缴纳私人票款、缴付家族经营的学成保全员工薪资,将他《贪污治罪条例》起诉;但院方认定,黄永昌另私聘23人当作助理,所支付已超出诈领补助费,即未用做于私途,仅构成伪造文书。

合议庭认为,黄永昌历任多届议员,仅因一时失虑而犯罪,应无再犯之虞,审酌其参与程度,以及造成新北市议会补助议员公费助理费核销正确性危害非轻等,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1年徒刑,缓刑3年,但须于指定期间内,向公库支付200万元期望借此建立其知法守法、违法受罚的正确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