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诈领助理费110万 前南市副议长曾顺良认罪获缓刑
前台南市副议长曾顺良涉诈领助理费,认罪且缴回犯罪所得。(本报资料照片)
前台南市副议长、前台南市议员曾顺良被控以人头担任助理,向议会诈领改制后第1至2届议员助理补助费110万,检方起诉曾顺良及特助等10人,曾顺良认罪且缴回犯罪所得,应执行2年、褫夺公权2年,缓刑5年,判决确定1年内要向国库支付100万元。
检方统计,曾顺良在第1届直辖市议员任内共涉诈领108万1500元;第2届议员任内涉诈领2万8千元,总共是110万9500元。
起诉书指出,曾顺良于2届直辖市议员任内聘有10名公费助理,检调调查,曾顺良、潘姓特助、许姓女性特助、萧姓女会计等人,于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担任第1届直辖市台南市议会议员期间,不实虚报陈姓女子等3人为公费助理,涉借用他人名义,制作不实聘书、市议会议员自聘公费助理遴聘异动表等资料及检附个人薪资帐户存折影本,向市议会申请公费助理补助。
经查,领取公费助理薪资或春节慰劳金等款项,除将薪资发放给公费助理外,其余未实际发放款项挪来作为支付议员服务处水电、文具、餐费、油资等日常开支。
台南地院合议庭指出,曾顺良等10人均坦承犯行,且有相关证人证词、台南市议会第1届、第2届议员自聘公费助理名单及相关证据资料,认曾等人犯行均明确。
合议庭认曾顺良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共2罪,各处1年10月,均褫夺公权2年。应执行2年,褫夺公权2年,有期徒刑部分缓刑5年,并应向公库支付100万元;潘姓助理等9人分处1年11月至4月不等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