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园女议员李月琴诈领257万助理费 坦承犯案「缴回犯罪所得」获缓刑

▲前桃园议员月琴在第17届议员任内利用5名人助理诈领257万余元,法院判刑2年、缓刑5年。(图/翻摄自李月琴脸书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前桃园县第17届女议员李月琴任遭指控在任内利用5名人头诈领总计257万余元助理费用,桃园检方依贪污罪嫌起诉;法院审理时,李自白坦承犯行并缴回犯罪所得,法院考量李将这些款项用来捐助社团活动、选民服务等,并非全数中饱私囊等理由,审结依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予缓刑5年,判决确定后须向公库支付30万元,本案还可上诉。

据检方起诉内容李于2014年因递补当选桃园县议会第17届县议员,任内利用5名人头在空白聘书上签名或代为签名,取得相关存折帐户,再以出具聘书、桃园县议会自聘公费助理遴聘异动表等,向议会申请助理费、领取春节慰劳金,总计共诈得257万余元。

李在法院审理过程均坦承不讳,但自称钱并非放入自己口袋,而是摊分给3名私聘助理等费用,法官认为若摊分给3人,256万9516元也高过3人薪资且于法不合,不采信李之说词,认为她的行为已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从重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论断。

法院认为,李在担任桃园县第17届县议员期间,依法为公务员,竟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职务上机会向议会虚报浮报助理名额月薪诈领补助款,审酌其行为评价为接续犯论一罪,其所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法院以李坦承犯行,并缴回全部256万9516元之犯罪所得,依刑法59条减刑,加上李并无不良前科,诈得款项尚非全数中饱私囊,李从政多年且曾于1998年至2002担任桃园县议员,2002年至2006年担任平镇市长,目前任职桃园市社会局专委等职务,法官审酌李因一时失虑犯案,犯后已表达悔悟、未耗费司法资源,审结判处2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2年,并予以缓刑5年,判刑确定后须向公库支付30万元,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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