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带看屋…见3岁童好可爱「亲一下」挨告!不动产公司也要赔

台中3岁女童被曾姓房仲员亲脸颊后,出现焦虑、拒绝打招呼等异常反应,还需进行心理治疗。(图/取自免费图库123RF)

记者徐恺昕/台中报导

曾姓房仲业务员2017年7月带人看屋,在楼梯口见到欲搬离租客芳芳的3岁女儿,因觉得她很可爱,便靠近她脸颊亲了一下。芳芳称,女儿遭曾男性骚扰后出现焦虑、拒绝打招呼等异常反应,还需进行心理治疗,对此提告求偿84万余元。台中地院审结,判曾男及不动产公司连带赔偿9万4820元。可上诉。

据判决,任职不动产公司的曾男曾受屋主之托把房屋承租给芳芳,不过因芳芳即将搬离,2017年7月14日下午曾男便带其他人前往看屋,而在欲离开房屋之际,曾男在1楼楼梯口遇到芳芳的3岁女儿,他见女童可爱模样相当讨喜,竟忍不住上前亲了一下女童脸颊。

事后芳芳称,女儿在被亲吻脸颊后,开始出现焦虑、害怕与人互动、相处,及拒绝与他人打招呼的异常反应,经医师诊疗,认定患有焦虑状态社交恐惧症等创伤症状,需持续就医进行心理治疗。对此,芳芳向曾男及不动产公司提告求偿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及女儿精神损伤共计40万元。

法院审理时,曾男认为芳芳求偿金额过高,请求酌减。不动产公司则表示,对刑事判决没有意见,曾男确实是他们公司的受雇人,但曾男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没有关系,公司应该不须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审酌,因民法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不动产公司仍须负部分责任。

台中地院审结,斟酌双方身分地位经济能力、女童治疗情形、芳芳照顾女儿所付出的心力,以及案发后芳芳母女所受的精神痛苦,认为求偿40万确实过高,因此判曾男及不动产公司须连带赔偿9万482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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