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屋主曾上吊 房仲卖凶宅挨告判退150万元

地方中心综合报导

台中潭子区一名刘姓女子买屋房仲买屋,签约后才得知前一屋主曾在屋内上吊自杀,认为房仲业者未事先告知这是一间「凶宅」,告上法院后,法院判决房仲业者应退还签约金及仲介费。

刘女事后才知道前屋主曾上吊自杀,认为自己遭诈欺告上法院。(图/翻摄电影《鬼4忌》)

刘姓女子日前透过廖姓房仲业者买屋,看屋过程中曾询问廖男是否发生过非自然事故,但他只回答,16年前曾有屋主因忧郁症烧炭自杀,且强调是送医后才身亡, 刘女便答应和仲介签约。当时买屋契约的不动产说明书内「本建筑改良物是否曾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情事」的选项虽然勾选「是」,但刘女以为是16年前烧炭那件事,因此付了签约金新台币150万和仲介费9万7000元。

台中地院判决书2日指出,刘女在问过街坊邻居后得知这间屋子曾有屋主上吊自杀,是大家认定的「凶宅」,要求解约。法官审理后表示,房仲业者虽然没有蓄意隐瞒曾发生自杀事件,但刘女在签约前曾询问是否为「凶宅」,代表这将会影响购买的意愿,因此判房仲业者应退还签约金及仲介费,全案还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