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屋隐瞒凶宅 屋主仲介都依诈欺罪起诉

刘姓妇人购买凶宅后,去年委托谢姓仲介售出该屋,涉嫌刻意隐瞒凶宅。台中地检署依诈欺取财罪嫌起诉两人。(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60岁刘姓妇人,在2016年间向连姓妇人购买坐落在台中市西屯区社区大楼的1处凶宅后,去年委托73岁的谢男售屋潘姓买方屋后约定以600万元成交,但刘、谢涉嫌刻意隐瞒凶宅,由不知情代书在买卖契约备注栏填上「吉屋」,事后,潘男得知提告。台中地检署依诈欺取财罪嫌起诉两人。

刘妇在2016年间向连姓女子购买西屯区一处曾发生过凶杀案的社区大楼房屋连女提供的委托销售契约书及现况说明书已有关于凶杀案的记载。刘女够该屋3年后有意出售该屋,授权仲介谢男售屋,谢男在路边电线杆张贴售屋广告

潘男看屋后,与刘、谢等人在2019年8月30日相约在代书事务所签订买卖契约书,刘、谢两人涉隐瞒未告知潘男,交易房子是「凶宅」,潘男在双方办理买卖用印时,还询问是否「吉屋」,刘、谢两人却持续隐瞒,并同意让代书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书的备注栏,补充记载「本房屋为吉屋,卖方确认无误」。

刘、潘买卖双方签名确认后,完成交易。事后,潘男得知买到「凶宅」,怒告屋主刘女及仲介谢男。刘、谢两人口径一致都说「不知道」该屋是「凶宅」,并否认诈欺。刘女喊冤说,她是无辜的,只是纯粹买卖房子,「买也不知道」、「卖也不知道」;谢男则说,卖房子都是刘女自己处理的,因刘女说没赚钱,结果他连小红包也没赚到。

检方认为,「凶宅」足以影响购买意愿交易价格,是不动交易的重要事项,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契约时,有告知义务,认定刘、谢两人供词是事后卸职之词,不足采信,依诈欺取财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