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砸大钱买到凶宅 女卖家隐瞒「屋内有人上吊」要赔这金额
买房最怕遇凶宅!李男砸百万被骗提求偿,经上诉二审 ,嘉义地院法官近期宣告决结果。(示意图,非当事房子/shutterstock)
「凶宅」通常指曾发生凶杀、自杀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情事(如跳楼死亡)之房屋,也成为众人心中买房的禁忌要点。2018年,嘉义市一名李姓买家以总价280万元,向陈姓卖家购入一栋年逾40的二层楼透天厝,未料才刚登记所有权移转,李男之后在与邻居闲聊时,方才得知原来卖家故意隐瞒凶宅事实,自己不知情下花大钱买下了前屋主父亲上吊自杀、传闻中鼎鼎有名的凶宅。
李男后愤而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卖家应减少价金120万之要求。嘉义地院一审时,认定卖家陈女理应归还34万8807元价金;后买卖双方各自提起上诉,台南高分院近日宣判上诉均驳回。全案确定。
根据判决书,李男表示2018年5月间以160万向陈女购入一栋年逾40的二层楼透天厝,并于同年8月28日办理移转登记完毕。之后,李男购入该房屋未满一月时,再以280万卖出,前后价差120万元。另,陈女可以隐瞒凶宅,已不法侵害其权,因此向法官诉求卖方陈女应减少买卖价金、给付120万元及利息。
陈女主张,她并不知悉该房屋曾发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并无刻意隐瞒事实。陈女也说,李男于2019年知悉此事,却直到2020年方才对她提告,此一点并未证明「有意不告知瑕疵」。同时,陈女以民法365条规定,认为李男请求减少120万元价金,已逾6月除斥期间,不得再提主张。
台南高分院经审理,依据陈女前有诈欺刑事告诉、被判1年有期徒刑确定,因此认定陈女友隐瞒凶宅事实。法官审酌,依据民法365条规定,虽买家主张卖标物存在瑕疵,减少价金请求权除斥期间为6月,然若卖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则不适用于此规定。
台南高分院后参照嘉义市建筑公会、最高法院109台上字第205号判决鉴定结果,认为该房屋不具凶宅瑕疵与具凶宅瑕疵差额共为34万8807元,最终判陈女理应归还李男34万88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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