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万买到凶宅 前屋主合约「1条备注」…赔125万

屋主凶宅,虽契约备注「点交后不得主张任何法律诉求」,仍被判赔125万7000元。(示意图/达志影像)

南投一名林姓妇人2016年将位于南投县1栋房子,以589万卖给吴女,吴女1个月后才发现前前屋主的儿子家中轻生,买到的是「凶宅」,气的提告求偿290万元,虽林女当时在买卖契约中备注「点交后不得主张任何法律诉求」,但遭法官打脸,仍需赔偿吴女125万7000元。

吴女提告时主张,林女隐匿凶宅事实,害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先付了580万,依据民法规定对方应该返还溢领的买卖价金290万元,另外,林妇的儿子负责拿支票银行帐户兑现,相当于无偿取得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应赔偿60万元。

林女则辩称,她是看前屋主孙女脸书贴文,才知道曾经发生憾事,且当初卖房是为了还债,已压低卖屋价金,加上买卖契约上有备注「点交完后买家不得主张任何法律诉求」,所以即使房子是凶宅,吴女也不得主张任何权利。林妇的儿子也表示,支票兑现是妈妈分次提领,并非不当得利。

但南投地院法官认为,前前屋主的儿子在家轻生是事实,确属凶宅,虽林女抗辩买卖契约有备注记载「点交后不得主张任何法律诉求」,但内容仅提到物品搬迁日期、废弃物处理方式等,不代表签约后就放弃任何权利,最后裁定林女涉及诈欺案,应赔偿凶宅贬损30%的费用,归还差价125万700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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