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凶宅友人自杀、妻流产 原屋主隐瞒判还钱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方姓男子搬进新买的房屋后诸事不顺,友人来拜访后竟然自杀,妻子怀孕后流产,后来才得知买到的是凶宅,提告请求卖屋者返还价金最高法院日前判方男胜诉全案确定。

根据判决书指出,方男于民国99年12月与蔡姓女子签约,付清245万元后买下位于桃园县平镇市的房屋,不料搬进房屋后怪异事情接连发生,友人拜访后自杀,他老婆怀孕后流产,家人接连生病,后来向里长求证,才知道自己买到凶宅。(右图卖屋刻意隐瞒凶宅,最高可罚150万元。)

方男控诉,买卖契约上指出房屋不曾发生「非自然身故」的情事,他才相信房屋不是凶宅,去年7月寄发存证信函蔡女解除契约后,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价金。蔡女则主张,死者是在窗台跳楼自杀,并非在屋内身故,因此房屋不属凶宅,单纯是方男个人主观及心理问题,建筑物不会因此减损价值、效用或品质,她只愿减少价金。法院一审判决方男胜诉,蔡女须返还245万元,蔡女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自杀事件虽未对房屋造成「物理性」的损害,但绝大多数的人会因此对房屋产生嫌恶、畏惧等心理,因此驳回蔡女上诉。全案再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判决蔡女返还价金确定。

类似的案例,有一宗对自然死亡做出卖方不起诉处分的判决。苗栗头份一名56岁黄姓屋主,今年4月透过朋友将她的住处以215万元卖给涂姓男子,完成买卖契约后,涂男才知道4年前黄女弟弟于家中过世,认为未被告知该处为凶宅,愤而对黄女及黄女友人提出诈欺告诉。

检方在侦办时,从黄女弟弟的验尸证明得知,他是由于心肺衰竭、糖尿病和其他并发症导致自然死亡;处分书提到,在不动产买卖交易中,曾经发生过凶杀或是自杀致死的房屋才算是凶宅,就算卖方并未主动告知曾有家人在屋内死亡,也无法认定是诈欺或有其他不法意图,所以对黄女及其友人做出不起诉处分。

另有一起顶楼加盖铁皮屋发生大火烧死人是否列为凶宅的纷争新北市张姓男子买下永和区一间公寓5楼住家,搬进去后才发现顶楼原本有加盖铁皮屋,曾经发生大火还烧死母子3人,张先生不满前任屋主和仲介未告知,愤而提告,一审法官认为烧死人的是顶楼加盖铁皮屋,不算凶宅,判决张先生败诉;到了二审逆转,高等法院认为,顶楼加盖属于5楼附属建物,判决张先生胜诉,房仲和前屋主须赔偿141万元。

行政院消保处在今年9月27日公布新的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未来卖房子要以书面说明房屋重要资讯,包括房屋未登记部分,如漏水、辐射屋、海砂屋检测数据,或是否曾发生凶杀、自杀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案列管山坡地住宅等,否则最高可能被罚150万元,预计2013年4月实施,新制规范对象是建商,但民众若透过房仲业者买房子,一样可请房仲业者提供相关资讯。

内政部在2001年公告「成屋买卖契约书范本」,但没有强制力;新版本则明订业者若违反规定,造成民众损失,地方政府可开罚6万至150元罚锾,并连续处罚、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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