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凶宅友人自杀、妻流产 原屋主隐瞒判还钱
方姓男子搬进新买的房屋后诸事不顺,友人来拜访后竟然自杀,妻子怀孕后流产,后来才得知买到的是凶宅,提告请求卖屋者返还价金,最高法院日前判方男胜诉,全案确定。
根据判决书指出,方男于民国99年12月与蔡姓女子签约,付清245万元后买下位于桃园县平镇市的房屋,不料搬进房屋后怪异事情接连发生,友人拜访后自杀,他老婆怀孕后流产,家人接连生病,后来向里长求证,才知道自己买到凶宅。(右图:卖屋刻意隐瞒凶宅,最高可罚150万元。)
方男控诉,买卖契约上指出房屋不曾发生「非自然身故」的情事,他才相信房屋不是凶宅,去年7月寄发存证信函给蔡女解除契约后,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价金。蔡女则主张,死者是在窗台跳楼自杀,并非在屋内身故,因此房屋不属凶宅,单纯是方男个人主观及心理问题,建筑物不会因此减损价值、效用或品质,她只愿减少价金。法院一审判决方男胜诉,蔡女须返还245万元,蔡女提起上诉。
高院审理认为,自杀事件虽未对房屋造成「物理性」的损害,但绝大多数的人会因此对房屋产生嫌恶、畏惧等心理,因此驳回蔡女上诉。全案再经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判决蔡女返还价金确定。
类似的案例,有一宗对自然死亡做出卖方不起诉处分的判决。苗栗头份一名56岁黄姓女屋主,今年4月透过朋友将她的住处以215万元卖给涂姓男子,完成买卖契约后,涂男才知道4年前黄女的弟弟于家中过世,认为未被告知该处为凶宅,愤而对黄女及黄女友人提出诈欺告诉。
检方在侦办时,从黄女弟弟的验尸证明得知,他是由于心肺衰竭、糖尿病和其他并发症导致自然死亡;处分书提到,在不动产买卖交易中,曾经发生过凶杀或是自杀致死的房屋才算是凶宅,就算卖方并未主动告知曾有家人在屋内死亡,也无法认定是诈欺或有其他不法意图,所以对黄女及其友人做出不起诉处分。
另有一起顶楼加盖铁皮屋发生大火烧死人是否列为凶宅的纷争。新北市张姓男子买下永和区一间公寓5楼住家,搬进去后才发现顶楼原本有加盖铁皮屋,曾经发生大火还烧死母子3人,张先生不满前任屋主和仲介未告知,愤而提告,一审法官认为烧死人的是顶楼加盖铁皮屋,不算凶宅,判决张先生败诉;到了二审逆转,高等法院认为,顶楼加盖属于5楼附属建物,判决张先生胜诉,房仲和前屋主须赔偿141万元。
行政院消保处在今年9月27日公布新的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未来卖房子要以书面说明房屋重要资讯,包括房屋未登记部分,如漏水、辐射屋、海砂屋检测数据,或是否曾发生凶杀、自杀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案、列管的山坡地住宅等,否则最高可能被罚150万元,预计2013年4月实施,新制规范对象是建商,但民众若透过房仲业者买房子,一样可请房仲业者提供相关资讯。
内政部在2001年公告「成屋买卖契约书范本」,但没有强制力;新版本则明订业者若违反规定,造成民众损失,地方政府可开罚6万至150元罚锾,并连续处罚、要求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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