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副总领事诈领交际费 坦承犯行获缓刑3年定谳

外交部外观。(报系资料陈君玮摄)

外交部礼宾司总领事林文和,3年前任职驻檀香山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副总领事,将18笔私人饮宴费用核销公帐诈领「馆长交际费」2650美元,最高法院考量他犯后坦承犯行,并缴交犯罪所得,经减刑后依贪污罪轻判2年、缓刑3年、褫夺公权1年确定。

判决指出,林在2014年1月至前年5月间,担任驻檀香山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副总领事,负责协助驻马绍尔大使馆业务、协助侨务学务工作,他明知驻外人员交际费用,应用于驻在国政商学界连系酬酢、餽赠之用,不得用于私人酬酢。

林男却在担任驻檀香山办事处任内,将他宴请当地非公务关系美籍友人台湾留学生侨胞及其他驻馆到檀香山出差、参加讲习或观光旅游的人员费用,以公帐报销。

林将多名美方政商人士姓名职衔,伪填在驻檀香山办事处处务日志「馆长和馆员交际应酬活动栏位,制造与对方交际应酬假象,他以此方式分7次诈领「副馆长交际费」18笔共2650.82美元,廉政署发现后将他移送法办,他也遭调回外交部礼宾司办事。

高院考量林男身为公务员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行为殊非可取,但念及犯后坦承犯行且缴交全部犯罪所得,经减刑后将他轻判2年、褫夺公权1年,又考量他深具悔意给予宣告缓刑3年,他不服被褫夺公权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