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领助理费缓刑未褫夺公权定谳 宜兰议员陈杰麟保住工作
宜兰县议员陈杰麟在上届议员任内期间,被控以妻子的姪子、阿姨等人作为人头,诈领议员助理补助款342万多元;一审依贪污罪将陈男判刑2年、缓刑4年并褫夺公权4年,二审改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检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判决指出,陈男在2014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担任宜兰县议会第18届议员期间,透过其配偶觅得人头向县议会申报公费助理,让议会拨公费助理补助款给陈男找的人头,诈领补助款342万4258元。
宜兰地方法院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罪判刑,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男支出私聘助理之助理费总额已达347万元,支出大于收入,陈杰麟主观上并无不法所有意图及诈取公有财物的贪污犯意,改依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轻判。
高院考量陈男已认罪,且在侦查全数缴回公费助理补助款,因此给予缓刑3年,并应于缓刑期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0万元,且因未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无褫夺公权之问题。检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