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东熊/法律白话文能建立司法威信?太天真!

▲ 法学者不认为,判决书白话文有助提升司法威信。(图/记者屠惠刚摄)

黄东熊/中兴大学法律讲座教授、中兴大学前校长

许多人(包含司法当局)认为,我国人民对司法信赖度不高,是因为法官所写的判决文一般人不容易看懂,因此,就认为法官的判决文应改为一般人也看得懂的白话文来写。

其实,法官所写的判决文,一般人不容易看懂的现象,并非我国所特有:例如,日本有一句「法律家的烂文章」(法律家の恶文)之俚语,系在表示法官、法学者所写的判决或文章,一般人不容易看懂;同时,英文之法学文章中,有许多拉丁文混杂在其中,故英国、美国之法官、法学者所写的判决或文章,一般人亦不容易看懂。因此,如仅着力于推行白话文的判决文,恐对建立司法威信之效果并不大。

▲ 学者指出,人民对司法信赖不高,肇因司法官未摆脱白色恐怖的官僚意识型态。(图/记者谢婷婷摄)

没摆脱「白色恐怖」官僚意识型态

其实,我国人民对司法之信赖度不高,其关键,乃在于我国法官、检察官始终摆脱不掉白色恐怖时代之官僚意识形态,以致我国法官与检察官之观念民主时代之人民的观念脱节所致。

尤其,刑庭法官不了解其在刑事司法体制内之角色,实与民庭法官相同,都属公平、中立之排解纠纷之审判者(umpire),而误认其系与检察官居于分工合作关系之社会治安维持者。

因此,使我国走到民主社会之今天,仍不仅由司法院所提出之刑事程序法法案,都完全偏袒于检察官;而且,于实务上,无论对刑事程序法,抑或对刑事实体法之解释,亦完全作对检察官有利,而对人民不利之解释。

以这种完全与人民作对之白色恐怖时代之官僚意识,来作司法改革,必以失败收场,乃可预料。

审判沦为「清代」间接、书面审理

例如,我国司法院不了解程序法与实体法显有不同:程序法与实体法虽均叫做「法」,但程序法与其说系「法」,毋宁系一部机器,系一部为避免误判产生之运作诉讼之机器。

因此,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同,系一条卡一条,不可分割,否则,无法产生避免误判之效果。例如,为避免误判产生,法学先进国家证据法,乃采直接审理主义言词审理主义。而为落实直接审理主义与言词审理主义,英美诉讼法乃设置「传闻法则」与「交互诘问」之制度。而此「传闻法则」与「交互诘问」,乃诉讼制度中之两个齿轮,不能分开,一个卡住一个。否则,诉讼制度乃沦为间接及书面之审理,不能防止误判。

然而,我国于民国92年增设「传闻法则」与「交互诘问」时,不仅在立法时,为检察官办事之方便,将「传闻法则」扭曲,使检察官于无使用检察官笔录做为证据之必要(无证据之必要性)时,亦得使用检察官笔录做为证据(此即间接、书面审理)。而且,于我国审判实务上,亦将「传闻法则」解释为,关于检察官笔录无「可信性之情况保证」之举证责任课加于被告(人民),而使人民一旦成为被告,即使无辜,亦须背负被判有罪之甚大危险,使法官变成检察官之案件接办人,而非公平、中立之审判者

「传闻法则」既然在立法上与实务解释上被破坏殆尽,则于民国92年所增设之「交互诘问」,亦无法发挥其应有之功能,而使整个审判沦为清朝时代或白色恐怖时代之间接、书面审理,而闻不到民主气息。

▲  法学者批判,交互诘问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图/记者林敬旻摄)

刑庭法官意识形态 无异白色恐怖

至于对刑事实体法之解释,我国法官亦在扮演检察官之角色,而非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例如,对转让二级毒品,即使对非药师等,非药事法规范对象之被告于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亦适用《药事法》第83条规定,而不适用《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2项规定,给予减刑。

这种解释,不仅使《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规定变成具文,而且,亦使该条例第17条规定变成在欺骗全国人民,而使法院丧失了成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之角色。

由以上所述可知,我国刑庭法官现在之意识形态,实仍与白色恐怖时代之法官并无两样,以这种「法官检察官化」的意识形态,司法院拟以推行改变判决文之写法,来获得人民之信赖,实属太过天真,也根本未对症下药,司法仍将继续不受人民信赖的现象,将永远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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