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性侵犯强制治疗释宪】老问题,人关起来就好了吗

性侵犯刑后强制治疗以无期限拘束人身自由进行治疗的手段,形同国家假借治疗之名,行终身拘禁之实,其手段与矫治行为人危险性以达预防再犯目的明显失衡。(图/视觉中国)

有关性侵犯刑后长期拘禁强制治疗是否违宪争议已久,自2013年起陆续有三位受处分人及两位云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声请释宪大法官择定2020年11月3日上午9时至12时召开宪法法庭审理,邀请声请人、鉴定人法务部卫福部司法院等相关机关,针对五项争点题纲进行言词辩论,预料将掀起正反双方人马激辩。

依我国《刑法》第91条之1规定,性侵犯于徒刑执行完后,若经鉴定、评估认有再犯危险,法官得裁定令入相当处所进行强制治疗,直至再犯危险显著降低为止。而同条第2项仅规范执行期间应每年鉴定、评估有无停止治疗之必要,却未规定强制治疗之最长期间,一旦加害人再犯率没有显著降低,则必须继续治疗。固然性侵犯出狱后会引发社会恐慌不安,但以无期限拘禁施以强制治疗的手段,是否能解决再犯问题,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重大宪法议题,值得探讨。

如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刑法采刑罚保安处分的双轨制,刑罚着重于行为人的责任;而保安处分着重者则为行为人的危险性,其目的在于矫治和预防再犯,与刑罚在于对行为人的处罚不同。关于刑后强制治疗,性质上属于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并非刑罚的延长。而根据司法院释字第471号解释文:「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宪法第8条设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内容须符合宪法第23条所定要件。保安处分系对受处分人将来之危险性所为拘束其身体、自由等之处置,以达教化与治疗之目的,为刑罚之补充制度。本诸法治国家保障人权之原理及刑法之保护作用,其法律规定之内容,应受比例原则之规范,使保安处分之宣告,与行为人所为行为之严重性、行为人所表现之危险性,及对于行为人未来行为之期待性相当。」

本此解释意旨可知,保安处分的规定仍有宪法比例原则的适用。《刑法》第91条之1立法理由提到:「加害人之强制治疗是以矫正行为人异常人格及行为,使其习得自我控制以达到再犯预防为目的,与寻常之疾病治疗有异,学者及医界咸认无治愈之概念,应以强制治疗目的是否达到而定,故期限以『再犯危险显著降低为止』为妥。惟应每年鉴定、评估,以避免流于长期监禁,影响加害人之权益。」

以本次释宪案声请人之一的卢男为例,他因袭胸被法院依乘机猥亵罪判刑1年,于2011年执行完毕后,移至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强制治疗超过9年,每年鉴定再犯率都在45%左右,显示再犯率没有显著降低。今年3月间,强制治疗评估小组会议的13名委员,有12人认为强制治疗已「黔驴技穷」,建议放他回归社会,今年9月台中高分院裁定停止强制治疗卢男终获自由,显见司法已承认无限期强制治疗之不当。

由此可知,若加害人每年鉴定、评估结果均得出否定的答案,即证明强制治疗的手段无效,根本无助于「预防再犯」目的之达成,似无法通过比例原则适当性的检验。长此下去,不但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一关再关的作法,对受处分者也是一种残忍不人道的折磨,严格来说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所指最严厉处分,属于「酷刑」的类型,为重大人权之侵害事件。

如前所述,对无法改善再犯率的性侵犯,现行法律因未规定最长期限,恐造成终生拘禁,尤其未区分行为人所表现的危险性高低,不问其有无预防矫治其再犯危险性的必要,一概实施刑后强制治疗拘束人身自由,排除低度危险者采用其他辅导监督等较小侵害手段的可能性。

况且,此种以无期限拘束人身自由进行治疗的手段,人民无法预期拘禁何时结束,形同国家假借治疗之名,行终身拘禁之实,对于人身自由侵害至巨,其手段与矫治行为人危险性以达预防再犯目的明显失衡,显然有违《宪法》第8条对于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23条之比例原则。反观《刑法》第87条对精神障碍心智缺陷犯罪行为人的监护处分,明定最高5年的限制,但性侵犯刑后的强制治疗却没有期间的限制,亦违反宪法法律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之保障。

再者,《刑法》第91条之1第2项虽然规定执行期间每年应进行鉴定、评估有没有停止治疗的必要,但相关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尤其智能障碍者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法律却没有类似《刑事诉讼法》第31条强制辩护的规定,其程序保障显然有所欠缺,违反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当然,若此解除长期禁锢让其回到社会,有可能冒着再犯风险,造成人民的恐慌。其实如尚未达到犯罪程度,此时仍可适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0条第1项第1款、第6款相关规定接续程序,若进一步犯罪,仍应依司法程序再将之收押侦办起诉,由法院审理定罪并施以强制治疗处分,并非毫无补救之道。

值得重视的是,《刑法》第91条之1规定:「……得令入相当处所,施以强制治疗」,目前实务上的治疗处所只有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生活起居、饮食作息皆和一般受刑人一样,遭质疑是「披着医院外皮的监狱」。既然刑后强制治疗并非刑之执行,为避免违法、违宪争议,实不宜继续在台中监狱里执行强制治疗,行政院应正视此一严重问题,跨部会整合资源,成立包括精障及性侵犯戒治的司法专责病院,作为刑后强制治疗处所,让医疗处遇由卫福部负责,法务部则负责戒护,两者各司其职,并相互搭配作业支援,俾使刑后强制治疗落实执行,或许有助于被宣告违宪后所引发危机困境之解除,国人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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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