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提高门槛也救不了治安 建立宽严并济的假释制度
▲提高假释门槛并无法降低再犯率,反而因监所收容人数变多而导致狱政管理负担升高,受刑人情绪也受到影响。(图/免费图库pixabay)
在1994年马英九担任法务部长期间,为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即曾修法将有期徒刑假释门槛从二分之一降为三分之一。然而,此举却伴随着许多质疑声浪,认为假释犯出狱后再犯案件层出不穷,造成治安败坏。因此,继任的法务部长廖正豪采取了紧缩的假释政策,于1997年再度修法将假释门槛调回二分之一,并将累犯的假释门槛提高到三分之二。
之后,迭经1999年及2005年两次修正,更逐次提高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至25年、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之罪达三次者不得假释,以及犯性侵害相关之罪者需经鉴定、评估通过方得假释等各项强化从严的规定。
历次修法固以提高假释门槛的手段来达成治安维护的目的,但亦从而造成监所收容人数愈来愈多,超收问题恶化并衍生诸多弊端,不仅导致狱政管理负担不断升高,受刑人情绪也容易受到影响。
2015年2月,高雄大寮监狱发生6名受刑人挟持典狱长,提出五大诉求后,再集体举枪自尽,血淋淋地向台湾大众揭发了监狱严重超收及假释成效不彰的问题,震惊中外,令人记忆犹新,迄今余波荡漾。
有鉴于此,立法院林岱桦、陈雪生等朝野委员提出《刑法》第77条第1项修正草案,拟就有期徒刑「初犯」且「所犯属再犯率低之罪」的受刑人,将其假释条件由二分之一放宽至三分之一,以兼顾社会治安维护及矫治机构效能的改善。
现行条文对于社会治安冲击较大的有期徒刑累犯、无期徒刑的重刑犯及性侵犯等假释要件,均已有严格的限制。在宽严并济的原则下,若适度调整假释门槛,让有期徒刑初犯者于服满三分之一刑期即可申请,可鼓励其改过自新,并及早重新复归社会,不失为人道施政的展现。
不过,立委所提修正草案认为初犯者尚需符合「所犯属再犯率低之罪」的法定要件,才有报请假释的机会。实则「再犯率低之罪」类型的确认与统计可能随刑事政策、社会环境而有所变动,且各案状况皆有不同,恐怕不适合单以「罪名」作为形式要件,而是在监狱假释审查阶段时,将「犯行情节」、「犯后表现」和「再犯风险」评估,一并作为综合审核的参考,即可作出决定。故笔者建议,只要初犯者且刑期已执行超过三分之一,即符合假释的要件,不必明文规定「再犯率低之罪」作为附加门槛。
依据目前《监狱行刑法》第81条规定,报请法务部(或矫正署)核准假释时,应附具足资证明受刑人确有悛悔情形之纪录及假释审查委员会之决议。但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上,第五分组与会委员指出,我国目前假释制度缺乏客观标准,受刑人寻求假释出狱是否获准,仅凭一个临时编组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决定,而在书面审核过程中,教诲师的意见相当程度影响整个委员会的决定,其间不免有弊端存在。
大法官曾在2011年作成释字第691号解释,认为「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者,其救济有待立法为通盘考量决定之。在相关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审理」。是以,关于假释制度的改革,除了针对初犯者调降假释门槛的提案外,更应一并检讨现行《监狱行刑法》,包括明定监狱应设假释审查委员会及其组成方式、受刑人对于否准假释案的司法救济程序,并适时提供受刑人到场或透过视讯陈述意见的机会等,以彰显程序的公正及赢得受刑人的信服。
此外,为了能顾及被害人的感受,建议可纳入修复式正义,审酌加害人是否弥补被害人的损害达成和解,或让被害人及家属均能亲自列席审查会表示意见,亦可减少社会疑虑,增加假释审查透明度。秉持宽严并济的原则,以及加害者与被害人兼顾的措施下,相信狱政的除弊革新,将更能符合社会大众对维护治安与保障人权均衡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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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