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疫情下「有毒推定」的隔离与救济

▲因新冠肺炎疫情升高,举凡限制人民基本权的种种措施,仍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宜无限上纲。(图/记者李毓康摄)

面对新冠肺炎「只能知道趋势,不能确知终点」的严峻性,在避免疫情扩大造成民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损害的考量下,政府陆续祭出居家隔离、口罩统一征用、管制外籍人士入境及不排除未来限制本国人出境等各项防疫措施,以提前因应疫情发展,成效备受国际关注与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确定病例的接触者需配合居家隔离14天。民众一旦违反规定迳自外出、出境出国或搭乘大众运输工具,恐面临新台币(下同)20万元至100万元的高额罚锾,是否情轻罚重,令人惊惧。

此种类似「流刺网」的捕鱼方法,将未确诊的接触者或疑似被传染的民众一网打尽,采取「有毒推定」强制隔离的作法,在「料敌从宽」的策略下,固有不得已的苦衷,但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抵触《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及不符《宪法》第8条正当法律程序学者专家颇多议论。

参照司法院法官释字第690号解释,就2003年SARS防疫期间,主管单位依当时《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规定所执行的「必要之处置」,大法官认为应该包含「强制隔离」在内,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并没有违反法律明确性、比例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而宣告「合宪」,值得检视。

大法官在理由书指出,强制隔离是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为目的(即所谓「照护性人身自由的剥夺」),与刑事处罚的本质不同,故其所须践行的正当法律程序,毋须与刑事处罚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须践行的程序相类,以弹性因应疫情的发展。

不过,现任司法院长许宗力质疑该号解释多数意见过于轻忽《宪法》第8条对人身自由的保障,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主张「法官保留原则」具有透明、公开、客观、迅速介入等特性,为防止行政可能濫权,让人身自由被不法剥夺的机率减至最低,照护性人身自由的剥夺仍应有「法官保留原则」的适用。

故多数意见虽作出「合宪」解释,但也指示相关机关未来宜尽速通盘检讨传染病防治法制的周全,要求「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得及时请求法院救济,暨对前述受强制隔离者予以合理补偿之机制」。英国2020年2月10日针对新冠肺炎爆发所制定的紧急立法,亦有规定受到限制的人必须有权申诉,以对隔离措施提出质疑,可供借镜

所幸政府日前已公布《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隔离及检疫期间防疫补偿办法》,规定居家隔离、居家检疫者及其照顾者,就接受隔离或检疫之日起至期满,可申请每日1,000元防疫补偿。但对于人民应如何「及时请求法院救济」却只字未提,也未能在居家隔离与居家检疫通知书上告知人民不服应循何种途径救济,不符释字第690号解释提示改善之意旨

或许主管机关认为居家隔离与居家检疫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不同,因民众仍可在家活动,其受限地点非公权力处所,故在未遭受实质强制力的拘束下,不需要如同强制隔离治疗可以适用《提审法》向法院声请提审救济。

笔者认为,在欠缺其他法律规定及时救济管道下,考量依《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第58条所为的隔離与检疫措施,仍是以「非自愿」手段限制人身自由,且现行《纾困条例》第15条对违反者均加重罚锾,自不能等闲视之,故仍应有《提审法》救济规定的适用,亦即只要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主管机关即必须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亲友有权向法院声请提审,以防止行政滥权,保障基本人权

尤有进者,随着近日台湾确诊人数不断攀升,在多个地方首长各自宣布禁止高中以下师生出国后,行政院于本月16日亦拍板决定高中以下师生本学期上课日结束为止禁止出国。行政院长苏贞昌引用《纾困条例》第7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作为此项限制人民迁徙自由的法源依据,此举遭学者廖元豪教授投书质疑空白授权「帝王条款」。而后续在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根据国会授权发布「紧急事态宣言」后,国内也开始有声音建议总统英文是否依《宪法》第43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3项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举凡限制人民基本权的种种措施,仍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宜借由现行《纾困条例》第7条包山包海偷渡,作无限上纲的挥洒,以免有过度侵害人权的风险。既然蔡英文总统日前公开宣示,目前暂不考虑发布紧急命令,而紧急命令固可补偏救弊于一时,但并无控制疫情日益恶化发展的效果。为避免过犹不及,如能在立法院透过紧急修法以补足法源依据,可望减少侵害人权的疑义。在此之前,对于行政院及地方政府禁止高中师生出国的命令,似应认为「呼吁」性质大于实质约束,不具法律强制力,但在修法明订之前,仍无法卸除人民心中的疑虑。

令人欣慰的是,据报导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有鉴于《纾困条例》不足因应实际需要,于3月24日已提出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修法重点包括以正面表列方式明订现行第7条条文的应变处置或措施范围,避免过度空白授权引发的争议,并新增第8条之1,明订人民受集中隔离、集中检疫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之应变处置或措施者,其本人或他人得依《提审法》之规定声请提审,均值得肯定。

面对疫情瞬息万变,为减少人权、法治与公共卫生冲突的争议,在防疫工作「超前部署」之际,根本之道仍应尽速透过修法及时跟上脚步,才能使官民齐心协力打赢这场全球性的防疫大作战。

▼时代力量党团召开「防疫纾困超前部署 人权保障于法有据」记者会,提出《纾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图/记者林敬旻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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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