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东区夜店捡尸 4男指奸酒醉女遭诉
4名男子被控去年间凌晨在台北巿东区的夜店「捡尸」,将喝醉女子边搀扶边以手性侵,再拉到无障碍厕所性侵,检方依乘机性交罪嫌将4男起诉。
台北地检署公布的起诉书指出,4名20多岁的男子于民国101年5月26日凌晨,在台北巿信义区的夜店里喝酒,看见1名女子喝醉意识不清,便以带女子去上厕所为由,搀扶女方离开夜店,循着人行道走向影城后方的无障碍厕所,搀扶途中,其中2名男子趁机以手指性侵女子。
检方表示,4男发现厕所上锁,竟硬把门踢开,将女子拉进厕所,以手指性侵得逞,被害女子后来惊醒并拨打电话向友人求救,4人才陆续逃跑。被害女子报警处理,警方依监视器画面循线查获4男到案。
检方调查发现,4名男子其中1人当兵,将3男依乘机性交罪嫌起诉,当兵男子则另被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起诉。
刑法第225条: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