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被告警所报到】铁窗外的另类「心牢」

▲要求被告定期派出所报到的制度,不仅无法防逃,也损及被告人权,成为惩罚被告的另类处分。(图/视觉中国)

日前媒体报导检方7年前侦办某贪污案时,以被告有串证之虞声押4个月获准,后来法院同意交保,但要求被告必须每天中午11时到下午1时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报到。6年多来被告天天赴派出所签到次数早逾千次,而法院却仅开过两次庭。对于自己的遭遇,当事人形容:「原以为交保能重获自由,后来才体认我是从1坪大的禁见房,移到另个牢房—我的心牢。」令人不禁质疑,要求被告定期向派出所报到,究竟是为了防逃,还是提前惩罚被告的另类处分?

此种「向派出所报到」属于强制处分配套措施的一种,过去《刑事诉讼法》旧第116条之2仅规定:「定期向法院或检察官报到」,欠缺强制到派出所报到的明文规范,引发颇多的争议。2019年7月3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防逃之修正草案,特别在同条增列「或指定之机关」报到,俾利法院裁定弹性运用而有所本。另增订4款防逃机制,包括:科技设备监控、限制活动区域、命提出护照或旅行文件、禁止处分财产等,以有效掌握被告行踪。

值得注意的是,于侦查及审判中,为防止未经羁押或停止羁押之被告意图规避刑责而逃亡,新法更要求法院或检察官在命被告于相当期间遵守一定事项时,必须先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于认为有必要时,妥适决定被告应遵守之事项及期间。笔者认为,此系宪法「比例原则」的体现,值得肯定。要知,基于刑事审判「无罪推定」原则,在被告判决有罪确定前,仍应严格限制强制处分权之滥用,以免形成对人民基本权利过度侵害。

尤其是,被告在获判不起诉处分或无罪判决确定后,对上述人身自由限制之附随处分,所受到人格尊严之损害,并无法依《刑事补偿法》求偿,获取相当的精神慰抚金,只能自认倒楣。然而为保全被告到案,以利侦审程序的进行,人民所为之特别牺牲,亦应有合理期限。是以,法官适用新法「定相当期间」命被告遵守羁押替代处分事项时,解释上仍应比照现行法定羁押期限为宜,亦即在侦查中以最多2个月,且以延长一次为限;审判中最多3个月,延长时,每次以2个月为限,累计不得逾5年。

而此种向派出所报到制度,不该成为法官拖延结案的手段,法官尤应依《刑事妥速审判法》尽速集中审理,速审速决,以利案件妥速审判。若给予过长之期间或无限期延长的作法,形成「心牢」的枷锁,均有违比例原则,应立即撤销,以免过度损及被告的人格尊严。

警政署统计,全台各地检署、法院要求被告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案件数,自2008年至2018年的11年间,共有8,861案的被告,获交保后被要求到派出所报到,若以人数计则至少上万人次,大幅增加基层警察的压力与工作负担。过去曾发生被告没有准时报到,结果派出所员警遭惩处的案例。监察院在庆富案少东陈伟志弃保潜逃案的调查报告中,也直接点出防逃业务的主要发动者是院检,若强加在基层警员身上,恐造成警力不当负荷,更破坏院检警的互助关系,建议应予改善调整。

讽刺的是,根据司法院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仍有7,096名被告在审理期间落跑。目前实务上要求被告定期报到制度的作法,都是检察官或法官自行依个案状况,先定好报到频率,一天1次、隔天1次或每周1次不等,再定好报到时间。被告要在时限内到指定派出所的签到簿签名并记录时间,再由派出所主管盖章确认,若被告未按时报到,派出所须立即电话通报书记官。若此仅靠人工监督、电话联系的作法,不仅落伍,实际上法院只能在接获派出所通报,被告没准时报到时,才会发现被告可能已逃亡,可见我国刑事报到制度确有空窗,无法达到防逃功效。

现今科技设备技术日新月异,无论配戴电子手表脚镣,应该都比要求被告定期到派出所报到之措施,更能有效掌握被告行踪,且节省监控人力之耗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防逃新制已增列「接受适当之科技设备监控」,未来由司法院与行政院会同订定相关执行办法后,可望建立更有效的科技防逃制度,避免其他五花大绑的限制处分,造成长期「心牢」的另类惩罚;尤其在未有类如刑事补偿立法保护之前,司法者更应审慎之,不能趋于浮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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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