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冤案平反宣告后,法官的道歉送暖
▲面对平反冤案,期待我国法官也能像日本和韩国司法人员勇于承担,公开向被告承认并矫正错误。(图/视觉中国)
台湾司法不乏冤案,但对于冤案何以发生却欠缺实证研究,不无遗憾。最近笔者参加台湾冤狱平反协会召开的会员大会,会前聆听台大苏凯平助理教授题为《初探冤案研究之目的与方法》,学界开风气之先从事冤案研究,令人振奋。主讲者特别提到,台湾刑事司法系统是一个「复杂系统」,依据「复杂系统」理论,此项系统会不可避免、不可预期的出错。在传统观点下,这些「系统事故」几乎都被归责为系统操作者的错误,但这种归责方式不只无法解决问题,抑且可能创造更多问题。
很有意思的是,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冤狱平反协会前理事长)即席回应提醒,冤案平反之后,除了刑事补偿之外,如果进而讨论或进行「究责」行动,可能对司法系统的操作者引发「寒蝉效应」,而使日后平冤的行动遭受阻碍,让有心者裹足不前,甚至造成反效果。他呼吁倡导者要三思而行,另谋适当方法,可谓语重心长,颇具启发性。
其实,撇开学者高深学术性的探讨,在我国司法实务上,民间讨论所在多有。最特别的是,蒙冤32年,在2018年8月8日获得平反宣告无罪的苏炳坤冤案,负责审理的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审判长周盈文、陪席法官简志龙、受命法官林孟皇突破传统,当庭公开向苏炳坤的遭遇表示同情与不舍,并直指造成本件冤案的三个主要原因是:一、案发当时警察机关为追求尽速破案,对涉案人不当取供;二、检察官未善尽侦查主体职责,对警察机关移送的案卷资料照单全收,草率起诉;三、法院未能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此种以司法系统审判者主动提出总检讨,而在法庭公开自我反省的作为,可谓破天荒首例,值得喝采与肯定。
众所周知,冤案形成原因的系统虽然复杂,但不难从上述三个阶段及层面进行检视,亦即案件发生后,经由警察调查移送,检察官侦查起诉,再由法官审判定罪,任何一个环节出错,均可能铸成冤狱,当然可以针对负责调查、侦查及审判人员进行调查究责。
以过去实务经验及记录来看,在警察及检察官阶段,因其隶属行政系统,监察委员介入调查其违失的责任比较容易着手,而且都有调查报告、纠正或弹劾案的提出,对冤案的救援颇具影响力。但在法官部分,涉及司法核心领域及依法独立审判的天条争议,监委秋后究责,经常是无功而返,徒呼负负。如果此块神圣领域真的碰不得,那只好凭借良心的谴责及自我反省引以为戒!
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范例,便是日本著名的冤案「足利事件」。被冤判死的菅家利和在重新鉴定DNA后,于2010年3月26日,日本宇都宫地方法院为这桩缠讼多年的案件画下休止符,审判长在宣判无罪的同时,三位法官全体起立向遭受冤枉的被告深深一鞠躬并道歉,检察官也当庭向被告认错。
此外,韩国多年悬案的「华城连环杀人事件」于2020年7月宣告侦破,12月17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宣判被告尹成如无罪,法官朴正济承认过去侦察机关的调查漏洞百出,才造成错误的判决,同时主动向被告致歉表示:「被告经历长期的牢狱之灾,在精神与肉体上皆承受巨大的痛苦,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我在此致上歉意,期盼这场宣判能助被告洗清污名、恢复名声。」可贵的是,警方也在法院宣判无罪后发布声明,正式向尹成如表达歉意,对于让一名无辜青年平白背上杀人罪名,在狱中度过20年光阴,因此造成的莫大伤害深切反省。
反观前述的苏炳坤案,合议庭周盈文审判长则语带保留仅表示「同情与不舍」,似乎是有太多的考虑,想为我国司法留一点颜面,以免引人非议。不过,罗秉成政务委员仍肯定这对当事人是有疗愈的效果,他提到:「这对无辜者来说很重要,虽然现在很多人在讲修复式正义,但冤案的被害人修复式正义要怎么做?非常难,因为既有制度没有替他们预留空间,也不会道歉。」他提到:「再审条文里面有一条,如果最后再审获判无罪,判决书必须登在《司法公报》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表示国家向他们道歉,代表这个案子判错了,让法官有所警惕。」
回顾台湾既有的平反案件,除了研究冤案的成因及预防,让冤狱悲剧不再发生外,面对司法系统出错时,期待我国法官也能像日本和韩国司法人员勇于承担,公开向被告承认并矫正错误,即便伤害已无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此项谦抑的作为,使人民更佩服法官的道德勇气与职业良心,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若能比照《更生保护法》体制,由国家制定社会复归机制,保护遭受司法冤判的无辜受害者,能适时地获得所需的资源协助,开启崭新的人生,将是未来司法改革深化的重要指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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