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平反/郑性泽的最后一次机会

▲再审就是全案重新进行事实审的审理郑性被控杀警因审理跟证据存有重大瑕疵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检察署检察官于今年3月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为郑性泽利益「声请再审」。(图/记者周宸亘摄)

编按:2002年,罗武雄与郑性泽等一伙人在丰原十三姨KTV包厢内饮酒,酒醉的罗武雄开枪射击天花板及桌上空酒瓶滋事,警方接获报案到场查缉攻坚,率先冲进的苏姓员警身中三枪殉职,罗武雄也身中三枪死亡。郑性泽被控杀警,2006年遭判决死刑定谳。监察院认为此案的审理跟证据都存有重大瑕疵,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检察署检察官经嘱托台大法医研究所进行鉴定后,于今年3月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为郑性泽利益「声请再审」,主张郑性泽应改受无罪判决,请求裁定开起再审重启审判

8月24日在台中高分院刑事14法庭为郑性泽再审案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审理庭,最终言词辩论受到各界瞩目。审判长开庭起初,先询问的检辩双方,对于上次开庭所函调的各项证据,是否还有调查必要?并提出本案全部卷证,让检察官及辩护人对所有证据陈述意见

开了将近7小时的庭期,检辩双方除了对某些证人的叙述,表示属于传闻证据不具证据能力,反驳几个不符合真实证言外,其他的证据则在辩论时表示。

检察官:就现在的迹证做最有可能的研判

检察官结合再审各庭期所整理出的证据,提出综合辩论要旨。针对警大与台大法医研究所的鉴定,检察官认为,依现场具体客观的状况,台大法医研究所的鉴定意见应较可采,且依据证人的说法以及枪战发生的状况,在枪战的过程中,嫌犯罗武雄极有可能是具有反击能力的,并非如原审认定,罗武雄在枪战一开始即被警员苏宪丕击毙的认定。

但由于案发至今已经15年之久,现场许多迹证都不复存在。而且枪战发生过程极快,对于在场人员的位置、动作等等,其实都无法确定。检察官提到,现在就只能透过现有的迹证,做出最有可能的研判。

检察官陈述的最后,提到「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予以尊重,而检察官对于有利、不利于被告都应一并注意」,强调检察官并非以诉追被告为唯一目标。本案再审的重启,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420条修正后,郑性泽符合再审的要件,原审判决有很大的错误,透过这次再审的事实发现,检察官请求法院,采严格证明主义,对此案下判决。

告诉代理人:代表被害人家属于法庭上发言

告诉代理人杨玉珍律师率先发言,对于本案再审过程忽略当初提出的新事证范围,变成重新全面审理这件事表示不谅解。杨律师亦针对鉴定人的专业提出质疑,认为鉴定人李俊亿教授并不具备法医师的资格。针对郑性泽受到刑求一事,杨律师表示在羁押庭时,法官有给郑性泽机会指出受伤部位,但郑性泽并无这样做。

而另一位告诉代理人罗丰胤律师,对于在再审之初要求更换莅庭的检察官,台中高分检署却未有任何作为表示不满,认为莅庭检察官与声请再审的检察官为同一人,在立场上有所不当。另外强调孟宪辉教授是国内弹道权威,孟教授所作的鉴定意见较可采信。

告诉代理人徐承荫律师除了主张罗武雄应该是被苏警员所杀外,也转述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提醒大家注意,当检察官在为被告利益考量时,被害人的利益就会被损害。

辩护人:杀警敏感性,导致警察有许多不合理的做法

辩护人罗秉成律师在辩论一开始,也提刑事诉讼法第2条,认为有利被告或不利被告都应一并注意,并非仅规范检察官,而是针对所有司法侦查体系,警察也是规范的客体。罗律师举出案发现场搜证上的不合理状况,例如:4把凶枪被移动至同一张椅子拍照、郑性泽位置前的垃圾桶不见、罗武雄位置上6个弹孔的弹头遗失、测量弹道未使用弹道杆等等。

罗律师表示,由于本案杀警的敏感性,导致警察有许多不合理的做法。辩护人李宣毅律师在辩护时提到,没有澄清事实,也是对于被害人的不尊重,这个案子本来可以在15年前就结案,但因为有许多奇怪的成见,导致这么多资源的浪费。

三位辩护人除了一一驳斥原审的交枪说、罗武雄当场死亡说、被告两阶段移动杀人说外,也再次强调本案两位证人及被告郑性泽被刑求的过程。辩护人邱显智律师当庭提出4个因刑求的自白而宣判无罪的例子,并请求庭上以此案让警方了解,不该再用刑求的方式取得证据。

郑性泽:三度表示自己被刑求

本次审理的过程中,郑性泽大多都是由辩护律师代为回答。但讲到自己的自白,郑性泽的表现不同平时的轻松。郑性泽的自白,在原审是一个强而有力认定郑性泽有罪的依据。但自白的内容,其实与事后的鉴定报告有所不符合。而郑性泽验伤单、写自白书的影片等等,都是证明他被刑求过的迹证。

对于告诉代理人质疑自己未受到刑求,郑性泽详细提到自己被刑求的经过,也提出证据照片证明受到刑求。郑性泽表示,看到这个证据照片,觉得他没有被刑求,他觉得非常可笑。对于原审判自己死刑,他不能接受。郑性泽表示,从案发之后他就一直在为自己的清白努力,自白是基于身体上的不能承受,在刑求员警环伺在侧时,他只能用隐晦的方式,请检察官去检验凶枪,但在他发现检察官无法主持公道时,就开始据理力争。

审判长:注重被告及被害人权益

审理过程中,可以看见受命法官与审判长对于本庭的重视,也让审理能够顺利地进行。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审判长也注意到被害人的权益问题,故让告诉代理人在检察官陈述后即表达意见。而对于被告在诉讼权上的保护,对于特殊的法律用语,即便郑性泽表示了解,审判长还会特别跟郑性泽解释说明。

关于再审

有新事实、新证据为再审的启动要件,但对于新事实、新证据的判断,仅为程序问题,而在法院决定重启再审时,此程序问题就已经解决,「再审就是全案重新进行事实审的审理」,会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调查和法律适用重新进行。

而对于提起再审的检察官与莅庭检察官为同一人,是否会有利害冲突的问题,告诉代理人罗丰胤律师的考量的确有其道理,但不管更换哪一位检察官来莅庭,实际上都不太可能会无视台中高分检提出声请再审的决定。

从2016年3月18日,检方为郑性泽声请再审,至今审理终结,审判长当庭谕知将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11点对本案进行宣判。(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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