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瑶琪案有「再审的难度」

吴景钦

交通部长郭瑶琪涉及贪渎案,虽在经第一、二审判决无罪后,却在更一、二审逆转判八年定谳,即便不论是否有政治力介入,但关于此有罪判决却是瑕疵重重,而亟待纠正。只是依现行法制,欲为翻案的难度实相当高。

在郭瑶琪案的更二审判决里,据以认定有罪的依据,即是来自于证人对具有关键性茶叶证据陈述,惟此供述乃是在调查局不断提示证物情况下陈述,不仅前后不一,亦有诸多矛盾,则如此的证词,实是在侦查机关诱导下所为,根本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法院竟认为,证人与被告无冤无仇,故不至于诬陷,并以监听译文中,证人有要被告注意茶叶一事,即来认定罐内必有美金一事,而成为判决被告有罪的最重要证据,此实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原则

既然此判决在认事用法上有着严重瑕疵,自应以非常救济手段来纠错。惟就非常上诉之提起,依刑事诉讼法第441条属检察总长权限,则在现任黄世铭,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格来看,欲期待其向最高法院提起救济,恐是缘木求鱼之想法。更何况,此案所涉及的错误,皆属于事实认定层面,亦与非常上诉之提起,须以适用法令违误前提不符。故针对郭瑶琪案之判决,就仅剩下再审之手段为救济,惟欲提起此等诉讼,须以发现确实的新证据为限,致会对诉讼权行使产生障碍

即便可以此案的证人作伪证来为诉讼之提起,但依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2项,以此理由为再审者,必须以伪证罪的判决确定为前提,则在目前郭瑶琪才向检方控告此罪,既无法预知是否起诉,更遑论何时确定下,此错案的纠正,就显得遥遥无期。

郭瑶琪案从无罪到有罪的过程,不仅突显出司法因人、因法官而异的差别对待,甚且在真相只有一个,正、反不可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则检察官是否也该对审理此案的法官,进行刑法第124条枉法裁判罪之侦查与起诉呢?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