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债族仍深陷困境 司法院提5大说明驳斥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针对立法委员陈节如及律师林永颂9日在立法院召开「消债条例五周年」记者会,指司法严苛偏颇,使卡债族仍陷困境一事司法院10日以5大说明加以驳斥,并呼吁依修正规定声请免责2年期限,将在103年1月5日届止,符合要件债务人应尽早利用条项规定声请裁定免责,以重建经济生活

▼司法院10日以5大说明驳斥立委的卡债族仍深陷困境之说。(图/记者王文萱摄)

司法院表示,各法院办理消债事件 ,经多方宣导及新修正消债条例已在101年1月6日生效施行,自101年1月迄102年2月止,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比例修法前38.12%,提高为76.05%;裁定开始清算程序比例由70.58%,提高为81.28%;裁定认可更生方案比例由修法前68.32%,提高为87.01%;裁定清算免责比例由修法前9.31%大幅提高为49.93%,是修法前5倍多,足见修法已具成效。

消债条例第64条第1项前段所称尽力清偿,非必令债务人倾其所有,仅须其将财产及所得之大部分用于清偿,即足当之,避免债务人于更生方案履行期间,因不时之需而陷于困境,致无力履行,反而对债权人不利。是办理消费者债务清理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7点第1款规定,债务人之财产有清算价值者,加计其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间可处分所得总额,扣除自己及依法应受其扶养者所必要生活费用后之余额,逾十分之九已用于清偿,或债务人之财产无清算价值者,以其于更生方案履行期间可处分所得总额,扣除自己及依法应受其扶养者所必要生活费用后之余额,逾五分之四已用于清偿,或依其他情事可认债务人已尽力清偿者,均宜认为尽力清偿。法院如要求债务人应悉数将余额用于清偿,自可循法定程序救济

目前各法院就债务人必要生活费用之认定标准,多已参采司法院民事业务研究会意见,债务人的必要生活费用若干,应依其具体生活状况个别认定,不宜概以内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本院不宜订定「债务人最低生活费标准」作为认定之依据。

司法院为使办理消债事件人员了解消债条例立法意旨,妥适进行相关程序,每年对上开人员办理教育训练实务运作所发生疑义进行研讨,凝聚共识

为使在修正前因消债条例第134条第4款受不免责裁定的债务人,亦得依修正后的规定声请免责,消债条例第156条第2项明定该债务人得于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2年内,依修正后规定声请免责,该2年期限,将于103年1月5日届止,符合此要件之债务人应尽早利用此条项规定声请裁定免责,以重建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