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应台:通奸罪让我在外国人前抬不起头 是落后法律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法务部14日于行政院院会就「国家人权报告推动办理情形」进行报告,会中文化部龙应台(如下图资料照片记者陈佳雯摄)询问法务部有没有以严肃态度面对「通奸除罪化」,还提及跟外国人聊到台湾有通奸罪时,会让她感觉很抬不起头,是个相当落后的法律,龙更反问,难不成婚姻必须依赖警察维持?

龙应台表示,之前在国外念书教书,与外国人谈到台湾一些法律,例如出版法刑法第100条,会让她有些尴尬,好像台湾不够自由;除上述法律,通奸罪同样令她尴尬,她因而询问法务部意见;法务部代表指出,「倾向维持现状。」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另外,龙应台还转述台南市市长颜纯左的想法,他觉得要是夫妻俩有一人不愿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也不可以强迫,不然就会变成强暴,这显示身体主张自己的权利;但通奸如果有罪的话,又代表身体无法自主,因此这两个法律彼此矛盾。

在龙应台看来,身体的权利是属于每个人自己,「难道婚姻的维持需要靠警察敲门和侦探录影吗?」她觉得现在这个时代社会应该不是如此。

政务委员罗莹雪则表示,进步国家的作法是不要有通奸罪,但台湾有许多妇女团体态度保留,需要多一点沟通。阁揆江宜桦裁示,希望各部会对于学者专家提出的意见要加以思考,各部会有责任突破,若有既存障碍,要加大力道改变现状

稍晚,龙应台在文化部指出,先前的说法她只是想表达早期以中华民国公民身分到国外,会因为刑法100条感到羞耻、抬不起头,可是落伍的法律逐一解除后,她也越来越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