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女主播雇人跟拍捉奸 法院判无罪的关键是这个

女主播雇人跟拍捉奸判无罪。(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天秤座法律网:

报载前女主播因怀疑丈夫王男与林姓女同事有暧昧,雇征信社拍下丈夫与女同事当众亲暱画面,并向该名女同事求偿精神慰抚金60万元。但王男以自己座车遭人偷装GPS卫星追踪器,且曾遭征信社人员靠近座车为由,反告女主播及征信社人员涉犯妨害秘密罪。

检察官侦查后,认为女主播及征信社人员涉犯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之以录影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嫌,将一干人等起诉。

法律评析

现今社会普遍使用3C产品拍照、录影、录音记录生活或搜证,但是如果用相关设备窥视他人隐私活动,就侵害了他人隐私权,因此在妨害秘密罪章增订刑法第315条之1规定,内容是这样的:「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所谓「无故」是指无正当理由,而理由是否正当,应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由客观事实作为判断,例如媒体记者的「新闻自由」经常被主张作为正当理由;若是配偶间怀疑对方外遇进行跟监,虽是为维持婚姻圆满,但是法院普遍认为这不能作为正当理由,进而侵犯他人隐私。

「非公开活动」,是指活动不对公众公开而具有隐密性,且在客观上所选择的场所或所使用的设备足以确保活动隐密性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厕所、租用之「KTV」包厢旅馆房间或露营之帐篷内,进行不欲公开之更衣、如厕歌唱谈判或睡眠等活动均属之。而汽车使用人虽驾驶汽车于道路,处于利用同一空间之他人可共见共闻的公开状态,但即使是在公共场合,仍应赋予个人一定程度的隐私权保护,因此,若在他人车辆装设窃听器、GPS卫星追踪器均已对他人不被追踪窥视之需求及隐私权造成侵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官无法举证证明征信社人员确实在王男车上装设GPS,且基于被告不自证己罪原则,以及征信社人员提出的跟拍照片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不构成刑法第315之1「他人非公开活动」的要件,因此获判无罪;女主播的部份,虽然委托征信社跟监,但是以为征信社采人工跟监方式才支付高额酬劳,对于装设GPS一事毫不知情,因此判女主播无罪。

因为通奸罪难以搜证,多是透过征信社跟监,但应注意仍不能侵害他人隐私、秘密活动,可以跟监、公开录影(音),但是仅限于公开场合,也不能装设窃听器或针孔摄影机。若捉奸地点是私人地点,也不能直接冲入,以免触犯侵入他人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