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法院公厕上演四脚兽 无法可管?
台南法院公厕上演「4脚兽」戏码!林姓已婚男子与未满16岁女网友交往,前后发生7次性关系,其中一次竟跑到台南地院女厕办事,台南高分院依与幼女性交罪判林某1年徒刑。
判决指出,28岁林姓男子97年8月间,在网路聊天室认识仅15岁的甲女,两人常用电话联络,并成为男女朋友。法官查出,从97年9月20日到10月10日约20天内,林某与甲女共合意发生7次性关系,分别在林某、甲女住处、南市龙成饭店、台南地院女厕,另外3次在七股盐山女厕。
男子与未满16岁的女子在法院公厕合意性交,虽得女子同意,但仍然触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林姓男子已婚,若其配偶发现六个月内,可以依据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对两人提出告诉,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而社会秩序维护法只有针对公共场合放秽剧的部份,或者供他人得自由出入的场所裸体;而公厕门已经锁起来,大家都进不来,所以无法该当。而厕所内传出淫秽之声,除非音量超越噪音的标准,否则无法处罚锾。而民法排除气音气响臭气等相关规定,若要禁止其再传出,四脚兽又不一定又会再同一地点出没。而且法院虽然在旁边,但你为此递状,人都已经不晓得跑去哪了,那要怎么抓?而两人在公共厕所密闭独间性交,因为门关起来看不到,所以与构成要件「意图供人观览」不符,因为看到也只看到门底下有四只脚,没有办法看到两人脱光光、露出性器官的情况,所以自然不构成刑法第234条公然猥亵罪。公共场所之四脚兽行为,因此变成法律无法制裁的模糊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