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454万赃款回家遭起诉 侵占罪最高罚500元?
一银盗领案发生寻钞案外案,内湖65岁柯姓老翁拾获其中一袋454万元赃款并带回家,虽然事后主动报案,也辩称「看到钱,一时不知如何处理,才拿回家」,但因为报案时间跟捡到钱的时间相差16小时,引发检警怀疑。士林地检署今天侦结,依侵占罪嫌将柯翁起诉,恐处500元以下罚金。不过这也引发外界高度关注,有人质疑这样是否会变相鼓励民众挺而走险。
起诉指出,安卓斯(又译安德鲁)所属诈欺集团于今年7月9日至11日,自第一银行设置在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等处的自动柜员机盗领新台币8000多万元后,将其中近2000万元现金藏在台北市内湖区西湖公园的山上,没想到柯翁于7月20日上午9、10时许发现这些现金后,竟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未通报警政机关且将其中的454万2200元带回住处,直到柯翁儿子晚间返家得知并劝说后,才到内湖分局归还款项。
▲专案小组当时带着柯姓老翁前往内湖山区还原过程。(图/记者柳名耕翻摄,下同)
柯翁接受侦讯时,坦承的确有检走款项并于当天晚间归还,但辩称一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置,很害怕才拿回家。不过,检方认为,柯翁所言诚属空言,且与常情有悖,因此认定为事后卸责之词,不足采信;另外,柯翁虽有主动到派出所报案,但自首要件须是在坦承犯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但柯男否认犯罪,因此并不符合自首要件,仍将他依侵占罪起诉。
由于柯姓老翁发现巨额赃款后,竟将其中一袋454万元带回家,虽然当晚就到警局报案,但这个行为仍引发外界正反两极评价,因为根据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罪嫌,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处500元以下罚金,有人质疑「这样不就变相鼓励侵占吗?」
律师叶恕宏表示,柯翁的行为涉犯刑事及民事责任,但因为柯翁有将那笔赃款归还,所以民事方面已无责任,至于涉犯刑法第337条侵占遗失物罪嫌部分,的确一直以来都有这个争议,有人认为如果那笔金额大,刑事责任却相对较轻,那不就会变相鼓励民众挺而走险?虽然侵占遗失物罪最高仅处500元罚金,但却也会留下前科记录,建议民众还是不要随便捡取来路不明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