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尸泥醉妹公厕上演四脚兽 渣男吃干抹净还A光钱
汤姓男子捡尸泥醉妹,强行拖进公厕性侵得逞。(示意图/Shutterstock)
桃园一名汤姓男子受朋友邀约,前往酒吧饮酒聊天,聚会结束众人陆续离去,汤男见A女泥醉意识不清,他先跟朋友搭计程车离开,朋友下车后,他要司机返回,将A女扶上车后一起离去。行经一处公园时2人下车,汤男把A女拉进公厕,一阵强吻、猥亵,强脱牛仔裤、内裤时,A女惊醒不断反抗,反遭殴打被性侵得逞。
判决书指出,A女表示,当时喝醉想离开,先在店外机车上休息,不知汤男怎么把我带上车,等有意识时就快停车了,我还在恍惚就被拉下车,他还提议要继续喝酒,但我拒绝并说要回家,结果被拉进公厕。
我不知道他要干嘛,恍惚之间跟着被拉的方向走,进入厕所后就被又亲又摸,还强行脱下裤子,他也脱下自己的裤子,我不断试图推开并反抗,但只要一反抗,就被拳头敲打头部,还遭双手掐住脖子。
我一直说不要,他怕我求救,还摀住我嘴巴,被强制发生性行为结束后,还叫我不要报警,不然会让我出事。我听了很害怕,只想赶快走,赶紧把裤子穿回,离开时,看到我的手机在他手上,就请他还给我,之后就各自离开。
但是后来我发现零钱包不见,就返回公厕内去找,但没有找到。之后接到中坜火车站附近派出警察通知,要我去领零钱包,领回时发现少现金2300元和1张金融卡,只剩零钱75元。
汤男则辩称,只有与A女进公厕并询问可否发生关系,被拒绝后就离开,没有任何亲密接触,而且采集的检体鉴定报告并没有我的DNA,不能证明我有性侵她。
一审法官认,检警侦查时,汤男一再供称有在公厕内发生性行为,之后又改口并未发生系行为,此为事后卸责之词,不可采信。
法官审酌,汤男乘A女酒醉不能抗拒,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为性交行为,A女转醒察觉并出言拒绝,汤男仍执意以强暴方式性侵得逞,已将犯意提升为强制性交。汤男所为犯刑法第221条第1项之强制性交罪、刑法第337条之侵占遗失物罪。
法官判决,汤男犯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4年。又犯侵占遗失物罪,处罚金新台币9000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又犯诈欺得利罪,处有期徒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壹日。
汤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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