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色」影师无罪?偷拍有理?

▲偷拍有没有罪?除非被拍的是身体隐私部位,否则都不能用刑法妨害秘密罪处罚。但是被偷拍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赔偿。(图/视觉中国CFP)

这个星期除了劳工抗争新闻出现在各大新闻版面外,另外有关各式的「色影师」的新闻亦充斥各大媒体版面。我们今天先不谈拍人的与被拍的人的道德问题,或是现代人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一定要玩这么「重咸」,而来谈谈这些「色影师」到底有没有刑事责任。

要谈刑事责任,首先就要知道刑法的规定。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规定,无故录音、照相、录影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所以拍摄他人身体部位会不会成立犯罪,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就刑法妨害秘密罪而言,如果要成立的话,一定要是法条所指的身体「隐私」部位。

虽然法条所称「身体隐私部位」的用语很简单,但是在法院实务上的判断也有一定的标准所在。因此,如新闻报导工程师偷拍女子大腿,其行为虽有可议之处,但在司法实务上,因为「大腿」不被认定属于身体「隐私」部位,所以不管丝袜美腿是否足以引起特定人的性欲拍摄者不管是偷偷的来,或是光明正大的来,都不能用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处罚。但是被偷拍的女子,如果认为被偷拍大腿受有精神上的损害,还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偷拍的人赔偿。

而如果是偷拍女子的裙底风光,毫无疑问是属于身体的隐私部位,偷拍将构成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 。

再来,妨害秘密罪是处罚「偷拍」的行为,除了上面谈到的隐私部位外,「偷拍」,顾名思义就是偷偷的来,所以关于拍摄几个大学生群体性行为的那位「色」影师,因为不是偷偷的来,就不会成立妨害秘密罪。

奉劝各位年轻人,千万不要一时「性」起,或是「见钱脚开」,玩这么大,经过你同意的拍摄,不管尺度有多大,除非拍摄者有其他恶意的行为,如恐吓或故意散布的行为,不然最后你可能无法有任何的权利主张,而这些照片一旦被「不小心」流出去的话,也将永世流传。(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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