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架摄影机偷拍 没画面名牙医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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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姓牙科名医遭诉在自己牙科工作室厕所垃圾桶内,装摄影机偷拍女病患如厕,粘姓女病患上完厕所后发现有异报警,果真起出摄影机,台北地院勘验录影内容发现,未拍到粘女如厕的画面,由于妨害秘密罪不处罚未遂犯,将杨男无罪,检不服上诉,高院驳回确定。

高院指出,杨男在经营工作室之厕所内架设摄影机,其动机固令人质疑,但检察官上诉理由亦肯认扣案之摄影机档案内并未摄得粘女第一次进入厕所内如厕之画面,杨的行为应属窃录未遂,尚不构成犯罪。

合议庭指出,检察官是起诉杨男窃录粘女第一次进入厕所内「如厕」之画面,但检上诉意旨是针对未经检察官起诉之粘女带同警方第二次进入厕所内欲取得摄影机之画面,检察官上诉意旨,系以非在原起诉范围内之事实,执为指摘,核无理由,上诉应予驳回。

起诉指出,70多岁杨男在去年6月间将黑色摄影机架设在患者使用的厕所垃圾桶内,窃录不特定人如厕的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分影像画面,8月间,粘姓被害人如厕完毕发现垃圾桶有一团报纸可疑,遂报警到场处理,当场发现摄影机。

杨男遭起诉后表示,他确实有放置摄影机在厕所内,但不是偷拍被害人上厕所,而是因为当时有人使用厕所后将坐垫踩脏,他为了确认是何人造成,才将摄影机放置该处,主要是拍鞋子确认,且画面也没有拍到身体隐私部位。

北院勘验录影画面后发现,认为检察官所提证据,尚不足以说服形成被告有罪的证据,因此判杨男无罪。高院驳回检方上诉,杨男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