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罗曼律师》—认罪协商真的对被告有利吗?

▲《罗曼律师主角丹佐华盛顿饰演一位致力于社会运动的律师,片中也提出美国认罪协商制度问题。(图/yahoo)

编按:艺人狄莺子孙安佐在美国宾州涉嫌恐怖威胁,遭当地警察逮捕。从目前的迹象显示,似会朝向认罪协商,免于检方重罪起诉,以及陪审程序时间结果的不确定性,以期尽速了结此案。

由《独家腥闻》的编剧丹吉洛伊(Dan Gilroy)编导,丹佐华盛顿(Denzel Washington)主演电影《罗曼律师》,讲述了一位致力于社会运动的律师,在经历了合伙人的死亡、面对与新任合伙人的理念差异等事情后,从改变自己的理念到重新找回理想的心路历程。本片也让丹佐华盛顿入围了本次奥斯卡奖的最佳男主角奖,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法律问题。在此,我们提出片中主角心心念念、也是片中大主线的「认罪协商」和大家思考。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大多要经过陪审团审理。经陪审团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后,法官再根据陪审团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的量刑判断,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陪审制」。

然而,陪审制本身却存在一个极大的问题:「成本压力」。由于陪审团必须要经过事前的通知、选任、法庭上实质攻防等等程序,都需要许多时间、人力金钱等等的成本,因此美国发展出了「认罪协商制度」。

所谓的认罪协商,是由被告与检察官协议,在「被告认罪」的前提下,针对罪名刑度等进行协议,有时被告可能也会以为特定行为,例如供出共犯作为附加条件。这个制度的好处在于:从国家角度来看,认罪协商能有效减轻法院的负担、加速诉讼程序的进行,达到「诉讼经济」的效果;从被告角度而言,认罪协商则能使被告取得更优惠的刑度,以及避免到陪审团或法院审判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更重刑责的风险(例如:单纯伤害案件经陪审团或法院审判,可能被认定为杀人未遂案件)。

每个国家对于认罪协商的范围、对法院的拘束力均有不同的规定,但美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就属于极为宽松的例子。

在美国,检察官不仅能和被告协商刑度,就连所犯的「罪名」都能协商,加上许多地区,在遵守一定的协商程序下,协商的结果法院甚至应该直接作为判决基础,使得美国认罪协商制度极为蓬勃发展。根据统计,美国有8到9成的案件是透过认罪协商的模式结案,而未经由陪审团认定被告事实,也有人讥讽此种现象为「买卖正义」。

听到认罪协商,一般人可能会对被告逃离较重刑责的问题感到愤怒;而我们今天则要从另一个面向来讨论这个问题:如果协商内容对被告不利怎么办?

在电影中,罗曼律师的当事人被检方以一级谋杀罪(First degree murder)起诉,但罗曼律师认为,当事人并不是实际上开枪的人,便向检察官提出当事人愿意以供出主谋行踪、承担被报复的风险作为条件,来换取罪名更改为过失致死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刑责减为3至5年的结果。但检察官认为,这起案件的受害人只有21岁等原因,最多只能以非预谋的杀人罪嫌(Voluntary manslaughter)为罪名、刑期5到10年为底线(注:最终,案件因罗曼律师与检察官激烈争辩,导致检察官拒绝与罗曼律师协商;当事人之后也在监狱中被他人杀害)。

在这边我们可以看到,认罪协商虽然可以有效节省诉讼资源,但若是协商结果对被告不利时,律师和被告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是要吃下这个不利结果?还是承担可能会因接受审判而得到更加不利的风险?

这样的问题,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或被告根本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尤其明显。如果今天有一个被告被冤枉,或被告可能只是犯轻罪的案件,但因为受到社会瞩目且已产生被告就是有罪或重罪的风向(想想小模命案中的闺密、妈妈嘴事件的店长),进入法院被判决有罪或更重的罪的机会很高之下,律师或被告究竟应不应该要协商?又应该要怎么协商?这个问题十分值得我们深思

除了认罪协商的问题,本片中也提到了检察官手上案件之多,导致处理单一被告案件的漫不经心,以及罗曼律师利用被告提供的主谋秘密资讯换取奖励的律师伦理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一再询问着观众: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实现正义?律师要如何在其工作上实现正义的理念?(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注:本片中的受害者、检察官为白人,被告、律师为黑人,导演可能有意凸显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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