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名医偷拍病患隐私,犯罪吗?

▲前北医乳房外科名医以预备之录影笔先后窃录30多名女病患身体隐私部位,不仅严重违反医学伦理,也得担负民刑事责任。(图/视觉中国CFP)

媒体日前报导某医学大学附设医院之乳房外科名医于去年10月间因涉嫌民国104年10月间,利用在医院健检中心、乳房外科诊间等处,利用为女性病患施做乳房超音波检查、看诊检查乳房等机会,以预备之录影笔先后窃录30多名女病患之身体隐私部位及非公开对话内容等行为,经检察官依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诉,如果查证属实,不仅严重违反医学伦理,也得担负民刑事责任。

医疗院所里面的公共空间,如候诊室、走道大厅等处,固然为了安全维护的缘故,多半设置有监视录影设备,但是在诊间或者是施做检查的空间,因为涉及病患隐私,且病患与医事人员之对谈,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第6条1项本文之规定,「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上述属于特种个资,除非明确告知搜集目的等相关事项后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符合《个资法》第20条第1项基于学术研究目的等例外不罚之规定,否则非法搜集、利用与处理之行为,都将因违反《个资法》第41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依本案之情形,如果只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利用看诊、检查等机会,窃录面貌姣好之女性病患隐私部位,实在很难说是为了学术研究之目的,而且除了违反上述《个资法》之规定外,也同时触犯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无故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等部分」之妨害秘密罪。行为人不仅要面对刑事处罚,病患也可以依侵权行为请求民事赔偿。

对病患而言,原本基于信赖而建立的医病关系,竟然演变成偷拍恶梦,实在不是单纯的用金钱赔偿就可以弥补的精神伤害,这等严重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可轻纵。(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好文推荐

给说法/借帐户租金?恐沦诈骗集团共犯

给说法/律师泄密被约谈,为什么要有羁押庭前阅卷制度

给说法/易服劳役多少钱折算一日?以被告最有利者

给说法/《医疗法修正,医病关系更加和谐?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结合一群具有实务经验法官、检察官、律师与社会贤达,为司法改革尽一份心力。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