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犯罪组织定义修法 准备对付陈抗团体 ?

1223劳团陈抗,柯P指示市警局今后不得再浪费警力。(本报系资料照片)

二十多年前,政府为了对付黑道等犯罪集团,制定了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暂不讨论这部法律的理论上问题,多年来实务运作,大方向确认了黑道等犯罪组织定义,是一种持续性及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

迩来,政府为了扩大对付特定抗议团体等目的,立法院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正案,将该条例中「犯罪组织」的定义,从原本「持续性『及』牟利性」的有结构性组织,修改成「持续性『或』牟利性」。相关新闻指称,修法主要针对「中华统一促进党」或「爱国同心会」等团体,统促党的领袖为「白狼」张安乐,此次修法被戏称增加了「白狼条款」。

近年街头陈抗冲突不断,针对犯罪组织定义修法,各界怀疑是为对付陈抗团体做准备。(方濬哲摄)

这几年,某些具有政治目的之结构性组织,或经常性从事集团暴力行为,政府为了应付类似行为,因此修法扩大犯罪组织的定义。然而,关于类似行为,本来就有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等规定可以处理,例如刑法第150条规定:「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也不算轻,本次修法意图,难道没有超出刑法规制目的吗?

民众或许认为对付黑道用的法律,与我无关,怎么修都无所谓。但是,果真如此吗?有一天,你为了争取宪法或法律上的权利而上街头抗议,为了壮大抗议能量更组织成团体,这样的抗议团体,不会被当作犯罪组织加以处理吗?这部法律的修正,真的与你我他无关吗?

实际上,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是用来对付黑道的特别刑法,黑道通常不会只是打打杀杀而已,几乎都是牟利性的犯罪集团。本次修法拿掉「牟利性」之必要性要件,将造成本非该法想要处罚的团体,也可能被视为犯罪组织;举例来说,有NGO团体不满政府政策,经常串联妨害交通要道、阻挡总统或行政院长等政府要人行程,这时候,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组织呢?甚或工会抗争,是否也会被当作犯罪组织呢?基本上,类似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的立法,与各国针对以暴力为牟取经济利益的帮派组织犯罪的防制,均属类同立法规制方式,例如掌握美洲毒品市场的墨西哥毒枭、横行义大利与欧洲的黑手党,甚或是日本各「组」、「会」之类的指定广域暴力团,才是规制的对象。如今,执政者为了特定目的,将组织犯罪基本概念扭曲,该法后续运作不令人担忧吗?

参考过去检察署的统计资料,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是不容易起诉及定罪的法律,很大理由是该法乃刑法上叠床架屋的法律,所以必须严格适用。该法有其先天不良后天失调的问题,主因在于刑法规范本足以处理相关犯罪行为,若仍勉强适用该法,关于犯罪组织的定义就应该更严谨,否则沦为扫荡陈抗团体的新武器,岂非怪哉?

过去,戒严时期政府使用检肃流氓条例对付人民,俾利言论管制,类似特别法为人诟病。如今,开倒车修法放宽犯罪组织定义,难道是另类转型正义的特别法吗?难怪常言谓白道比黑道更可怕!

(作者/ 邓湘全 阳升法律事务所 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