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修《组织犯罪条例》 摆脱「诈骗天堂」恶名
▲ 高雄检警近日破获由陈姓男子主导的台湾跨国诈骗集团,台湾的五名车手出境到日本收钱时落网。(示意图/CFP)
● 李震华/律师、台湾司法改革关怀互助协会理事长
高雄检警近日破获由陈姓男子主导的台湾跨国诈骗集团,台湾的五名车手出境到日本收钱时落网。其中一人被判刑三年八个月确定,已入监服刑,其余四人羁押在日本看守所等待审结。日本司法对诈骗案的迅速起诉审判和严厉判决,引发台湾法界热议,有检警揶揄台湾司法系统常轻判或纵放诈骗犯,因而被称为「诈骗天堂」。
针对诈欺集团犯罪,笔者已向立法委员提出修法提案,旨在补足法律漏洞,加强打击诈欺集团的力度。笔者提案主要修正《组织犯罪条例》第3条和回复第5条加重规定,以有效遏制诈欺集团的组织性诈欺行为。
▲ 社会大众认为台湾司法系统常轻判或纵放诈骗犯,因而被称为「诈骗天堂」。(图/gogolook提供)
加重组织罪刑度 取代普通《刑法》
如同多数朝野立委的意见,笔者认为打击诈欺集团,无须立专法即可见效,除了在《刑事诉讼法》证据章节,增订科技侦查证据的合法性条件之外,就势必以组织分工型态进行诈欺的集团成员的处罚,应回归组织犯罪来加重处罚,亦即针对现行《组织犯罪条例》第3条1项后段「参与组织罪」所规定的刑期,修正由现行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万元以下罚金,修改提高至1年或2年以上5年以下刑度,罚金不变。如此才得以落实取代普通刑法来加重处罚诈欺犯。因为现行法律中,参与诈欺集团犯罪者,如车手、卖帐户者,虽然可以适用参与组织罪诉追,但因刑度只是6个月以上,较《刑法》3人以上加重诈欺罪的1年以上7年以下刑度还轻,结果司法实务上,检察官最多只能用《刑法》的3人以上加重诈欺罪起诉,法官为了省事,也跟着只用加重诈欺罪判刑,结果通常只判6个月到1年2个月之间,不仅轻判纵放组织诈欺犯,更弃置得加重其刑的《组织犯罪条例》不用。笔者该修正案着眼于此,将参与组织罪刑度提高至至少一年以上,以取代普通《刑法》,加重其刑度。
▲ 司法实务上,检察官最多只能用《刑法》的3人以上加重诈欺罪起诉,法官为了省事,也跟着只用加重诈欺罪判刑,结果往往轻判纵放组织诈欺犯。(图/视觉中国CFP)
恢复《组织犯罪条例》第5条 增设对首谋刑罚之规定
此外,原本《组织犯罪条例》第5条有规定,犯罪组织的成员若同时利用组织分工的力量去犯其他罪行,如诈团的成员去犯诈欺罪,应加重其刑度二分之一,但该条竟然在2016年被莫名奇妙的删除,让诈欺集团成员的诈欺犯罪无法再加重,令人难以理解!因此,笔者提案修法恢复第5条的规定,让诈欺集团的组织成员科刑再加重,以有效遏止诈欺犯罪!又鉴于诈欺集团势必以分层负责的组织分工方式进行诈财,同时提案就该法第3条组织首谋罪之外即最高层级的主持、操纵、指挥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再增订中间分工指挥层级的组织犯罪处罚类型,即增设「分层指挥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罚金」的规定。因为司法追诉实务上,往往无法破获诈团最高层级,如果能增加针对诈团的中下层指挥者加重其刑度,以诱使其等为求减免刑责而自白或提供证据,有助于协助破获上级首谋并瓦解其组织。
笔者呼吁,为了有效杜绝组织型态的诈欺犯罪,希望修法提案能引起立法委员重视,尽速推动《组织犯罪条例》的修正,加强对组织犯罪型态的诈欺集团的打击,确保参与者如车手、收水受到应有的加重惩罚而不敢再犯,保护善良社会大众权益,并早日摆脱诈欺天堂的恶名。
▲ 台湾及各国对诈骗集团的刑责资料。(图/记者陈诗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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