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诈骗集团纳入组织犯罪可加重惩罚

台湾诈骗集团遍布各地。(资料照/记者杨佩琪翻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诈骗集团猖獗,立法院院会31日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明确化犯罪组织定义,只要是3人以上、有持续性牟利性的结构性组织,且触犯最重本刑逾5年以下之罪者,就算组织犯罪。

为符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规范法务部提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法务部次长明堂审查时解释,假借组织的名义来做的输送财产利益等,也列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希望遏阻假性组织份子假冒社会上看到的经济、财产、都更、购买商品财务报酬等履行债务协商等处理。

文明定,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得并科1亿元罚金;参与犯罪组织者,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但参与情节轻微者,可减轻或免除其刑。若违反者公务员或经选举产生公职人员,则加重其刑2分之1。

若假冒为组织犯罪而要求他人出售财产、出售公司股份或放弃经营权、配合办理都更、偿债,则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防止犯罪组织招募成员,条文也明定「招募罪」,增列对招揽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行为的处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加重其刑到2分之1。

同时,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组织或妨害成员脱离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三读通过后,诈骗集团、电信诈骗、假冒政府诈骗等除了原有的诈欺罪外,也适用此修正条文加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