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组织」成陆法律概念 法工委:不是独立罪名、不凑数认定

「恶势力组织」成为大陆法律概念,法工委:不是独立罪名,不凑数认定。(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4月30日报导,大陆《反有组织犯罪法》自5月1日起施行,新法将「恶势力组织」正式上升成为法律概念,将为预防与惩治恶势力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澎湃新闻报导,「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是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中经常提到的基本概念。」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陈远鑫表示,《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后,上述概念就成为法律专用语,具有严格的含义,「科学、准确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便于执法司法机关适用和人民群众学习掌握」。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大陆《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根据大陆《刑法》有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包括三方面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三种犯罪行为。

澎湃新闻报导,大陆《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有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等四个方面特征。

陈远鑫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实施多种犯罪,大陆《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恶犯罪以外的其他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则直接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规定。

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还包括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澎湃新闻报导,《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陈远鑫介绍,恶势力组织一般具有组织、行为、危害性等三方面具体特征。「相对来说,恶势力组织在组织上还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严密稳定,在行为上还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恶劣,在危害性上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而且,恶势力组织在经济特征方面比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不明显,敛财的数量还不够大,也较少利用经济手段实施犯罪,因此并不要求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明显的经济特征。」

陈远鑫提醒,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的认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犯罪组织几个方面的特征准确把握和认定。对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符合恶势力组织特征的一般犯罪团伙,也不「凑数」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此外,恶势力组织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陈远鑫说,虽然不判恶势力的罪名,但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将其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但在法律惩戒上,特别是对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刑满释放后开办企业或在企业担任高管,相关部门会严格审查,对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并需要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覆核后才能提请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