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花大钱请律师,却要我认罪?谈刑事法上的认罪

台湾知名艺人夫妇孙鹏狄莺儿子孙安佐因在美国扬言持枪攻击校园,遭到美国检警逮捕、起诉。根据媒体报导,孙鹏夫妇为了抢救在美国的儿子,不惜卖豪宅、砸重金,花上台币上亿元聘请美国王牌律师担任辩护人,没想到后来孙安佐在法庭上认罪。不少评论表示,美国律师把台湾人当「盘子」、律师费白花了、美国律师根本没有为孙安佐辩护到。

台湾人的钱是不是太好赚了呢?如果我们把场景拉回台湾的法律制度,请了律师、结果还认罪,那律师费是不是白花了呢?「认罪」,在台湾的刑事诉讼程序意义是什么呢?

认罪是什么意思

华盛顿时候拿了斧头砍了爸爸心爱的樱桃树,爸爸回家发现后,生气问是谁砍的,华盛顿就向爸爸认错、承认是自己砍了树,结果爸爸因为华盛顿的诚实,并没有责怪、也原谅了华盛顿;如果当时华盛顿矢口否认自己砍了树,最后如果爸爸发现真的是华盛顿干的好事,一定会更生气。

这个国小的校园故事让我们知道,做错事先认错,比起事后被抓包,更容易被大家接受及原谅。相同逻辑,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刑法第57条规定,「犯罪后之态度」会是对行为人科处刑罚轻重的判断标准之一。因此,被告承认犯罪的情况下,往往会被检察官法官从轻处分或量刑。

在孙安佐后,同样为星二代,知名艺人吴宗宪的儿子吴睿轩因女友生病而在私人Instagram限时动态发文要炸台北市政府,被认定有恐吓公众的犯意而遭到侦办。吴睿轩于应讯时坦承犯刑,表达悔意,并愿支付公库50万元,检察官因此给予缓起诉处分。此为认罪换取较轻刑事责任的例子。

▲吴宗宪儿子在个人IG发文扬言要炸台北市政府而遭侦办,应讯时坦承犯刑,并愿支付公库50万元,检察官因此给予缓起诉。(图/记者张一中摄)

刑事法上,认罪的专有名词为「自白」,是指被告对于自己所为已经构成犯罪要件事实,包括客观上和主观上,都予以承认。例如说,我承认我客观上有在网路上发表恐吓性文字,主观上也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如果我说,我确实在网路上PO文要炸市政府,但那是我睡觉梦游的状态下打的,我没有恐吓的故意,如此在实务上,往往不会被认定为「认罪」。

但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或对阻却责任或阻却违法的事由予以辩解,还是会被认定自白。例如说,检察官对计程车司机开车撞死人的事实,以业务过失致死起诉,司机承认自己开车不小心撞死人,但是认为他是放假期间开车载全家出去玩,所以并不是执行业务期间撞死人,因此只成立过失致死。这部分就是法律上的评价,但不影响自白效力。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2项:「犯第4条至第8条之罪于侦查中及审判中均自白者,减轻其刑」,也就是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被逮捕后,承认犯罪可以减轻其刑,是认罪减刑的特别明文规定。

犯罪后的态度,除了承认犯罪外,还要表示悔意才有机会减轻刑事责任。大家想想,如果华盛顿边抖脚边向他老爸说:「对啦,樱桃树就是我砍的,我爽,怎样!」他老爸一定不会赞美他诚实,可能会想揍他儿子。如果被告承认犯罪,但是还是不认为自己做错,法官也可能会以不知悔改、判更重的刑责

认罪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如果在侦查阶段已向检察官认罪,也就是对于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不争执,那原则上法官就不需要再用那么复杂的诉讼程序,会采用像简易判决处刑、简式判决或协商程序处理,让审判程序更快速、简洁。注意,是「原则上」喔,如果重罪案件还是要循正常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依法适合判处缓刑、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罚金的案件,被告在侦查阶段自白,检察官可以声请法院简易判决处刑。如法官决定要以简易判决处刑,原则上可以不用开庭,直接判决。

简式判决,是指除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外,被告认罪后,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辩护人等的意见,裁定以简式审判程序审理。因为被告对检察官起诉的事实不争执,法官可以简化调查证据,并且一人独自审理(通常需要合议庭三位法官审理)。

认罪协商,是指被告认罪,检察官和被告就刑度或缓刑宣告的条件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合意,法官就依照双方合意的结果进行判决。认罪协商因为是检察官和被告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协商出来的结论,因此认罪协商后,法官的判决结果是不能上诉的。

以上三个程序的基础都是被告承认犯罪,所以原则上法官都会认定被告有罪,不可能无罪判决,但可以透过缓刑或易科罚金等方式,让被告有自新的机会。

认罪,法官就一定会判我有罪吗?

有一个老笑话:「各国警察在比赛,要在森林抓出一只小白兔,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分别展开地毯式搜索、运用高科技、猎犬或是直接放火烧森林,但是都无功而返,最后台湾警察不慌不忙的提着警棍进了森林,抓了一只熊出来,正当大家疑惑时,熊大声喊:『不要打了,我承认我是小白兔!』」

郑性泽因为警方刑求逼供而做出认罪自白被定罪,已于2017年获得冤案平反。(图/记者李忠宪摄)

如果认罪了,法官就一定会判我罪吗?过去,「自白」被视为证据之王,被告都自己承认这件事情是他干的,那还有什么话好说呢?即便之后他改口否认犯罪,那如果他真的没有做,为什么当初他要承认呢?不过,后来发生许多冤案平反,许多被告在警询的时候遭到刑求或是检察官不当讯问,因此坦承犯罪。

许多冤案的发生都是基于被告的自白而被判决有罪,但是可能当时的自白并不是基于被告的自由意思,如江国庆、苏建和、徐自强、郑性泽等著名冤案皆是如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规定,「不能以被告的自白当作唯一证据」,也就是,即便被告承认犯罪了,但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能够证明他犯罪,法官也不能因此判被告有罪。

都认罪了,那请律师干嘛?

笔者身为一位律师,面对这个问题当然要大声疾呼:「请律师绝对有意义!」

律师扮演刑事辩护人的角色,首先就是替被告留意程序是否合法,例如在警察询问、检察官侦讯的时候,是否会让被告在没有基于自由意思的情况下表述意见;或是没有诉讼经验的被告,面对陌生的侦查、审判过程,以及检察官或法官生涩的法律用语,容易因为紧张而感到慌乱,而有一些可能影响到自身权益的表述。这时候,有一位律师坐在你旁边,你是不是会觉得比较放心呢?嗯!真的很放心。

再者,认罪是刑事诉讼的一种策略。对于案件要不要认罪、要什么时候提出认罪,其实都是有「眉角」的。许多案件,或许在法律评估上能够拚无罪判决,但可能因此开庭次数变多、要更积极搜证,而花费更多时间成本,所以有时候直接认罪,请求检察官、法官给予缓起诉或缓刑,也是刑事诉讼上常见的一种手段。所以,花钱请了律师,但最后还是选择认罪,请相信我,你的钱还是没有白花的!(一位律师的真情呼吁)

蔡孟翰,律师、法律白话文运动撰稿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