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闺密不起诉大逆转,妈妈嘴命案又重演?

小模命案中,死者闺密检警未多加查证而将其羁押3日,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授权执法机关可「先将人民押在看守所后,再慢慢调查证据」的规定。(图/视觉中国CFP)

小模命案中,士林地检署于6月20日侦查终结,依杀人等罪名起诉程宇,并具体求处死刑,而一度被程宇诬陷共谋杀人的梁姓女子,查无证据显示为共犯,因此不起诉。

整起命案发展,2017年3月7日,被程宇指称全程参与且为本案首谋的梁姓女子,经过三天的羁押,士林地检署向法院撤销羁押。据媒体报导,撤销羁押主因,在于证明梁姓女子在场的监视器画面,所拍摄到的女子是该大楼的住户,并非梁女。报导中更提到「检、警坦言,侦讯时间紧迫、未多加查证才会声押检方法官声请撤押梁女获准,仅予限制出境」。

从3月1日几乎一日一「爆」,每天都可见所谓「最新说法」、「最新调查进度」,都涉及到非常多《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基本原则

妈妈嘴命案重演?士林地检署羁押取供?

过去,妈妈嘴命案的当事人,妈妈嘴老板吕炳宏也因检方采信谢依涵单方的自白,未详加调查,就认定他有涉案,甚至当庭将媒体报导的案件内容,作为请求法院羁押的理由

而小模命案爆发后,媒体同样穷追不舍,梁姓女子被描述为「恐怖闺密」,涉嫌密谋杀害好友。检方也将梁姓女子与本案凶嫌程宇,一同声请羁押获准。经历三天羁押,因为检、警查出,凶嫌程宇可能「意图减轻罪责」才将梁姓女子拖下水,最后才向法院声请撤销羁押。

事件发展至此,大家会不会觉得,检察官已声请撤销羁押,梁姓女子也已被释放,所以当初因时间紧迫,先把梁女一同羁押起来,是可以被容许的呢?各位千万别忘了,「羁押」,作为避免被告逃亡和证据灭失的手段,同时也是对人身自由最严重的剥夺。而《刑事诉讼法》特别针对羁押订出要件,就是为了避免执法机关恣意侵害人身自由。

羁押要件为何?「犯罪嫌疑重大」就可以?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分成三个要件:首先,被告必须「犯罪嫌疑重大」。其次,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所条列的三款羁押理由之一,也就是被告必须有「逃亡之虞、串供灭证之虞、或犯重罪」。第三个要件,则是要有「羁押必要性」,如果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就可以防止被告逃亡或串供灭证,也不可以羁押。简而言之,「羁押」只能是在最必要情况下的最后手段。

羁押既然是「最必要情况下」的「最后手段」,本案检、警却因侦讯时间紧迫、未多加查证,就声请羁押梁姓女子,这根本不符合羁押的构成要件。士林地检署大张旗鼓的声押时,却没有取得相关足够的事证,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授权执法机关,可以「先将人民押在看守所后,再慢慢调查证据」的相关规定。

南港陈姓小模命案,侦查过程中,死者梁姓女友人被移送士林地检署侦办。(图/记者徐文彬摄)

另外,值得注意的另外一点是,当初核准羁押的法官,检视检察官所提出的卷证,难道没有发现不足吗?法律之所以规范「羁押需法官同意」,就是因为,羁押是重大侵害人身自由的侦查手段。若法官只因为检察官声押,就给予准许,法官的第二层把关机制就荡然无存了。

违反「侦查不公开」,法务部内政部怠忽职守到何时?

每当社会瞩目的重大案件发生,「新闻自由」与「侦查不公开」如何取得平衡,一再面临考验。近期的W Hotel案、小模命案,以及过去的妈妈嘴案,每天打开新闻,都会有案件的最新进展,媒体报导内容详尽,甚至连各种细节都巨细靡遗。

也许会有民众认为,让大家知道案件发展不是很好吗?为什么要有「侦查不公开」的制度呢?回到《刑法》最基础的「无罪推定」原则,被告还没经过法院审判确定有罪前,都受有法律保障,更何况只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若检察官或侦查辅助机关,任意公开案件相关消息,经媒体报导后,可能因报导内容引发全民公审,造成民众在审判确定前,就先做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除了可能影响承办人员心证外,当媒体审判、全民公审的结果与法院详尽调查之后的判决结果不符,亦会加深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

其次,若是侦查过程公开,则会马上侵害到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士的名誉、隐私等其他权益,这与保障人权精神相悖,甚至会使检察官、警察侦办案件产生困难。因此,「侦查不公开」不仅是检察官适用,警察亦是适用的对象。

依据《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10条指出,对于违反侦查不公开之检警调人员,应依《刑法》第132条〈泄漏国防以外秘密〉规定处断。但目前为止,似乎只有看到将侦查秘密泄漏给总统的黄世铭被依法追诉,其他将侦查秘密泄漏给媒体记者的相关人员却都没有见到相关惩处。

而目前,据媒体报导,本案案情转折,当庭释放梁姓女子,也使民众感到侦查程序粗糙,对士林地检署多有质疑。士林地检署已分他字案侦办,侦查此案是否有泄密的问题。

梁姓女子遭羁押三日,后续补偿是?

梁姓女子遭到羁押三日,如今撤销羁押,她这三日待在看守所内,可以向国家请求赔偿吗?若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先厘清一件事:没有羁押必要,并不代表梁姓女子无罪。「羁押」只是为达成「避免证据灭失」此一目的之最后手段。

而依据《刑事补偿法》规定,若梁姓女子因行为不罚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经「不起诉处分」或「撤回起诉」、受「驳回起诉裁定」或「无罪之判决确定」,她才能针对曾受羁押请求国家赔偿,而受羁押等人身自由拘束的补偿,是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还可以探讨强制律师代理的必要性。过去妈妈嘴案的吕炳宏,之所以两次声押都失败,是因为他有请辩护人,今天若梁姓女子也有请辩护人,状况会不会不同呢?

另外,先前大法官释字737号特别针对侦查中羁押审查卷证的阅卷权作出解释,《刑事诉讼法》101条3项规定,侦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仅受告知羁押事由所据之事实,不符合宪法所赋予的诉讼权保障。并于解释中要求相关机关于一年内完成修法,但即使尚未修法,法院在处理声押时,也应该参照该号解释之精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卷证资讯获知权」,这样才符合此号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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